“有钱都送不出去!”四川广安,一男子牵头,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物业经理一听毛了,他找到男子,拿出10万元,让他做做样子算了。男子没见钱眼开,直接把钱退还物业经理。这下惨了,物业被罚11万,责令整改。但物业经理却毫发无损,只警示教育,没被行政处罚。
2025年6月,张先生带头,决定成立小区业委会,他对接了社区街道,挨家挨户收集业主签字。
眼看业委会就要落地,物业坐不住了。
物业担心业委会成立后,物业的灰色收入就捞不到了,各种暗箱操作也进行不下去了。
2025年12月19日,物业经理李某出手了,他找到张先生的店里,趁四下没人,把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放在店里的洗手台上。
然后,李某说出自己的想法,他要求张先生在筹备业委会时,放慢节奏,不要太积极,走个过场就行。
张先生是个正直的人,他压根不会为这点小恩小惠,放弃做人的原则,业主信任他,他也不会背后搞小动作。
张先生当场拒绝,还多次催促李某赶紧把钱拿走。
直到12月21日,李某才把这10万元现金取回。
相关部门介入后,觉得10退回了,也没产生不良后果,罚了物业分公司11万,责令限期整改。
而对李某这个送礼人,却只警示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所以,不要以为,钱都没送出去、一分好处没捞到,就不算违法,这就大错特错了。
哪怕行贿未遂、钱款全额退回,只要实施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输送财物的行为,就会被认定构成商业贿赂,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前,江苏如皋某小区,也出现过类似情况。
挂靠外地物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了拿下小区物业项目、顺利续签合同,先后向当时当选的4名业委会委员分批送出现金。
4名委员合计收好处费11万多元。业主举报,线索移交警方后,发现4名业委会成员,单独的受贿金额都没达到6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
最终,警方依法撤销刑事案件,但当检方认定,行贿人构成商业贿赂,最终对行贿者作出罚款11万多元的行政处罚。
钱从头到尾没送出去,业主一分没拿,最后还是定了商业贿赂。
所以,不是钱到了对方口袋、办成了事才算违法。
物业想靠塞钱拖住业委会,是想保住自己在小区里的金饭碗,不想被业主监督。
这次没因为钱退了就不追责,反而直接罚了物业,这是警告所有物业,想靠歪门邪道干扰业主,不管成没成,都要付出代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物业为干扰业主自治、维持自身在小区的服务优势,主动向业委会筹备牵头人行贿,即便钱款全额退回,也已经满足该条款的违法构成要件。
相关部门作出罚款11万元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
在我看来,过去大家总把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归结为流程复杂、业主不齐心。
却很少意识到,有这种隐蔽手段,才是很多小区业委会,迟迟推进不下去的原因。
哪怕牵头人守住了底线,没被收买,只要物业实施了干扰的行为,就可以直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责。
不用等出现实质性利益损害结果,这也让更多想成立业委会的业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抗物业的阻挠。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中国江西网2026-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