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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武德!”广东中山,一46岁已婚男子,爱上会所24岁女子。他为了把女子追到手

“不讲武德!”广东中山,一46岁已婚男子,爱上会所24岁女子。他为了把女子追到手,给她转账100925元,买了26109元黄金首饰。女子知道男子有老婆还是收了钱和首饰,但既不和男子亲热,也不同居。男子一丁点便宜没占到,女子就提出分手。男子怒了,觉得自己被耍了,要求女子返还财物被拒后,竟恬不知耻的联合妻子,一起把女子告上法庭。

46岁的王某,在广东中山一家会所认识了24岁的罗某。

王某一看罗某长的好看,立马心猿意马,他忘了自己已婚的身份,像未婚小伙一样对罗某展开猛烈追求。

王某前后花了不少心思,送花,送礼物,转账,挖空心思博罗某一笑。

按理说,罗某从一开始,就知道王某是已婚状态,她应该拒绝,不能介入别人家庭。

但在会所工作的罗某,阅男人无数,对王某这种送上门献殷勤的男人,她来者不拒。

她毫不犹豫的收下了王某的示好,两人就这么维持着婚外的交往关系。

但罗某可不是好拿捏的,就这点小恩小惠,还想从她身上捞到好处?想的美!

从头到尾,罗某也没和王某发生过亲密接触,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

从2022年底到2024年4月,这一年多时间里,王某背着自己妻子同意,陆续给罗某转了10万多块钱,还掏钱买了价值2.6万多的黄金首饰送,前前后后加起来总开销快13万。

结果钱和东西花出去了,王某既没得到想要的相处,没多久,罗某看王某也没啥油水了,直接提出分手。

王某觉得自己完全被耍了,找到罗某,说分手可以,财物得返还,想要回之前转的钱和首饰。

罗某直接拒绝,还说这些钱都是两个人恋爱期间一起花掉的,首饰也早就卖掉了,一分都不会退。

没辙的王某,转头就拉着自己的妻子一起,把罗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把所有钱和首饰都吐出来。

罗某一口咬定,她不知道王某已婚,自己完全被他忽悠,才和他交往的。

法院没有采信罗某的说法,直接认定王某的赠与,是建立在婚外不正当交往的基础上,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个赠与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而且,这些钱和首饰,都是王某和妻子夫妻共同财产,他没经过妻子同意就私自把大额财产送出去,属于无权处分,直接损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

最后,法院判定罗某返还6万元转账,黄金首饰要原物退回,要是已经卖了,就按26109元的价格折价补偿给王某的妻子。

同时,法院认为只有配偶有权主张追回,王某本人无权要求返还。

江苏也有过类似的案子,一个已婚男子给婚外异性转了近40万。

对方同样辩称,都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日常开销,最后法院认定大额转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37万余元。

在我看来,两边都没占到便宜,王某自己婚内,背着老婆给外人花钱,最后起诉要回钱的资格都没有,纯属自作自受。

罗某明知道对方有家庭,还收这么多钱和贵重首饰,最后钱没攥稳还惹上官司,也是得不偿失。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某一个人想往外送就能随便送的,第三者也别抱着拿了钱就落袋为安的心思,闹到法院,双方都丢脸。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王某的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不正当交往之上,本身无效,而且,他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配偶的财产权。

法院判决只支持配偶追回财产的诉求,守住了公序良俗的底线,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婚外赠与里,不存在“谁转钱谁就能要回钱”,真正有资格追讨财产的,只有被隐瞒的配偶。

出轨的赠与人本身,没有合法的返还请求权。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荆楚观察202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