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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两名男子组织 卖 淫,声称有保护伞,最后还是被逮捕,各自判了七年,其中一人

三亚,两名男子组织 卖 淫,声称有保护伞,最后还是被逮捕,各自判了七年,其中一人不服,说我都检举了,有公职人员参与,为什么不能减刑?另外一个也不服,说自己才获利7000,怎么判得那么重?

高某和翁某都比较懒惰,但是花销又大,所以他们就想组织人员卖淫。

觉得这个钱来得轻松,并且市场需求还比较大,不需要讨价还价,基本上敲定就能成交。

于是他们就开始寻找失足女子。

起初找了两个人,后来又陆陆续续招揽多人,前后一共九人。

手上的资源越来越丰富,人员越多,顾客选择越多,回头客也随之增多。

长此以往,生意形成良性循环,两人几乎可以躺着赚钱。

虽然人员到位了,但前来消费的顾客心里依旧忌惮,一旦被抓,后果不堪设想,影响终身。

所以很多人有心无胆,始终不敢参与。

这让高某和翁某十分憋屈,眼看赚不到钱,长期下去手上的人员资源会流失,后续生意会更难做。

很快,两人找到一名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

对方可以为他们通风报信,提前告知检查行动,接到消息他们就立刻收敛停业。

没有检查的时候,他们就肆无忌惮、大肆经营。

这也让失足人员和顾客都有了安全感,放心在他们这里从业、消费。

即便有保护伞庇护,两人非法经营一年后,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

抓捕后,高某主动交代全部案情,同时检举出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在他的认知里,自己主动检举他人,属于立功,理应减刑。

可最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高某极度不服:我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了,为什么不能减刑?为什么我和翁某量刑一样?

翁某同样不服:高某获利一万,我只获利七千,凭什么我也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 卖 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很多人天然以为,我揭发别人,我就是立功,我就该减刑。

这是普通人的直觉,但法律从来不看直觉,只看逻辑。

什么叫立功?立功是揭发跟你自己犯罪无关的别人的坏事。

可本案的保护伞,是你组织卖淫的配套条件,是你犯罪链条里必不可少的一环。

你交代保护伞,不是做好事,只是老老实实把自己的罪行交代完整。

就像行贿的人交代受贿的官员,能叫立功吗?

当然不能。

这叫如实供述,是你本来就该做的,不是你用来换减刑的筹码。

所以高某想靠这个减刑,法律绝对不认可。

那翁某更委屈了,我才赚7000块,凭啥也七年?

这里很多人有一个巨大误区:判刑不看你赚了多少,看你坏了多大的社会秩序。

组织卖淫侵害的是公序良俗,是公共管理秩序。

只要你组织、管控多名失足人员,罪名就成立,起步就是五年以上。

你赚七千、还是七万,只是获利多少,不改变你组织多人卖 淫、长期经营、还有保护伞包庇的严重性质。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