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职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归谁管?按“被利用的公职人员”定
“我家人不是当官的,只是认识一个领导,帮人办事收了点钱,怎么也被留置了?”这是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家属最常见的疑惑。关键不在“收了钱”,而在于利用了谁的权力。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的是“自己的职务便利”,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的是“他人的职务便利”。
■管辖怎么定?按“被利用的公职人员”来。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监察机关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并进行调查处置。
如王某是某市委书记的妻弟,通过书记职权帮人中标并收受好处费。虽然王某不是公职人员,但监察机关按照该市委书记的管理权限来确定由哪一级监委管辖。
■为什么这么规定? 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本质是“借权敛财”,核心是被利用的公权力。谁的公权力被利用,就由管辖谁的监察机关来管,查清案件事实最直接。
因利用影响力受贿被留置,关键不在于“收了多少”,而在于“利用了谁”,管辖按被利用的公职人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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