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尽头,不是死亡,是衰老。当犯人老得走不动、吃不了、起不来,监狱怎么办?给养老吗?
法律从来就没打算给无期徒刑犯人养老,但监狱却在事实上不得不接这个盘。一边是白纸黑字写着“可以假释”“可以从宽”,另一边却是家属拒收、地方不接、程序空转。纸面上的出路存在,地面上的出路被堵死。于是监狱就成了一个被架在半空中的地方—放,放不出去;死,又不合法。
先看看法律给了什么出路。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写得相当清楚,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假释条件可以从宽掌握。
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这些条款的立法意图很明确:把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老人放出去,别把监狱变成养老院。
但问题恰恰卡在那个前置条件上—“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什么叫“确有着落”?有家属愿意接收,有住的地方,有饭吃。这对于一个在监狱里关了二三十年的人来说,几乎是一道无解的算术题。
你被判无期的时候可能三十岁,等你老到走不动的时候,父母早就不在了,配偶可能已经离婚或者去世,子女要么断绝关系要么根本不存在。你从哪里找一个“生活确有着落”的去处?
这不是假想。浙江有个案子,罪犯钱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后减为无期,在监狱里服刑多年,后来病情严重到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监狱去找他的儿子落实具保人,他儿子两岁时母亲就死了,
从小由外婆带大,跟父亲几乎没有感情,直接以“没房子、条件差”为由拒绝接收。监狱民警反复沟通,最后家属提出了四点条件—指定医院、争取医保、监狱补助、派救护车——经过“一天艰苦的谈判”,晚上七点,具保人才终于签了字。
一个保外就医,硬生生谈成了商业谈判。更荒诞的是,即使签了字,钱某某出狱后面对的依然是一个没有收入、没有住房、身体残破的世界。监狱给不了他“着落”,法律也给不了,家属更给不了。三方都在推,最后推不动了,就继续关着。
而“继续关着”这件事本身,也在制造新的荒诞。大部分监狱把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犯集中编入“老残监区”,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每月基础分一百分,只需要认罪悔罪、参加教育改造就行。
听起来很人道,但你仔细想想:一个在里面待了二十多年、完全脱离了社会运行逻辑的老人,每天在监区里扫地、浇花、打开水,得分全靠“态度好”。他没有任何技能更新的可能,没有任何社会关系重建的通道,他的“改造”本质上就是维持秩序。这不是改造,这是托管。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逻辑和它的字面含义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裂缝。按照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不能少于十三年。
也就是说,理论上一个四十岁被判无期的人,五十三岁就可能出狱。但现实中,那些真正“服到老”的人,往往是减刑条件用尽之后仍然没有任何假释出路的群体。他们不是不能出去,是出去之后没人接。
这就造成了一个诡异的局面:监狱在替社会兜底,兜的还是一个“刑罚执行”名义下的底。
你看看日本的情况,可能会觉得更清醒。日本的老年犯罪率在发达国家里最高,很多老人出狱后无处可去,没有收入,没有家人,没有住所,于是故意再犯一个小罪,好回到监狱里去。监狱里有饭吃,有床睡,有基本的医疗服务,甚至有一起说话的人。对他们来说,监狱不是惩罚的终点,而是生存的避难所。
我们目前还没有走到这一步,但方向上的隐患已经清清楚楚地摆在那里了。一个在监狱里度过壮年和中年的人,到了晚年,他的社会关系归零,劳动能力归零,经济来源归零。法律给了他减刑假释的通道,但通道的出口是悬崖。
所以,监狱给养老吗?不给。监狱给的是“在押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这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养老意味着有人负责你生命的最后阶段,有人替你安排死亡之前的每一天。
监狱的职责边界里没有这一项,但现实是,当假释出不去、保外没人接、家属不签字的时候,监狱就只能被动地承担起这个它根本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的角色。
根本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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