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与男子入住宾馆后猝死真是丢人现眼!山东潍坊,一已婚女子跟老相好喝酒开房,隔天早上男的跑了,女的死在宾馆床上。家属怒告同饮男子和宾馆索赔62万,结果两审全败诉,一分钱没拿到。
王某(化名)是个结了婚的妈,孩子都上小学了,她跟李某(化名)认识三四年,俩人关系不一般,彼此的朋友都心知肚明,背着各自家庭搞一起,这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2025年2月1日,快过年了,俩人碰头找了家路边小馆,点了几个菜就开始喝,从晚上七点整到凌晨一点,桌上七八个空瓶。
互相扶着出来,冷风一吹直打哆嗦,李某说别开车了找地方歇吧,王某迷迷糊糊点头。
凌晨两点半,王某掏身份证开了间房,前台问要不要再开一间,李某摆手说不用,俩人住一块就行,王某也跟着点头,笑呵呵的,跟没事人似的。
进房间后酒劲上来,俩人衣服没脱就栽床上睡着了,李某后来做笔录说当晚什么也没干,就是困到睁不开眼。
早上八点58分,李某先醒了,转头一看王某趴床边吐,吐出来的全是酒菜。他问要不要喝水,王某说胃里难受没力气。
李某瞥见床单上有片暗红血迹,王某当时还赶紧解释说是大姨妈没走干净,给蹭上的。
李某有点尴尬,拿纸巾擦了擦血迹就没多想。
九点多李某想着该走了,万一碰着熟人或者王某老公找上门,那事就大了。
走之前推了推王某,她迷迷糊糊嗯了一声翻个身又睡了,李某以为就是喝多了多睡会,拎外套就出了门。
这男的回出租屋后心里直发毛,给王某发了好几条语音打了好几个电话,全没人接,他坐立不安,几次拿起外套想回宾馆,走到门口又停住了。
他想万一是王某老公查岗,她关手机躲着呢?
这时候回去撞上人家老公,那场面不敢想,就这么一犹豫,等到下午一点多都没动静。
另一边,宾馆的保洁早上八点半敲过8827的门,里面没回应。
保洁以为是客人睡回笼觉,不想被打扰,挺懂规矩的就走了,下午一点二十九分前台看超时没退房,才叫保洁再去看。
保洁刷开门进去,吓得拖把丢掉就往外跑,床上女客人光着身子,小腿发青发紫,床单上还沾着呕吐物。
经理赶紧打120和110,民警和法医忙活半天,死亡证明写得明白:符合猝死特征,排除他杀。
家属一开始哭天抢地,后来缓过劲开始算账。他们认为宾馆早上八点多敲过门,明知道屋里有人没动静,为什么不早点开门看看?要是早发现两小时也许能救回来,又怨李某把人扔房间不管,明知道吐了还不送医院不通知家属,这不就是见死不救嘛。
以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如何看?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法规的意思很明白,想让谁赔钱,得证明对方有过错,你得有损害结果,还得有过错跟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三样,少一个都白搭。
那天早上保洁敲门没应就退出来,这完全符合行业规矩。
总不能要求人家每隔半小时刷一次客房门,看看你有没有出事吧。
那客人的隐私权,还要不要了?
发现问题之后,宾馆第一时间就报了警,打了急救电话,一点没拖延。
你说宾馆有什么错呢?
李某上午走时,王某自己说胃难受想再睡会,状态看着是清醒的。
王某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撑不住会自己开口的。李某也不是医生,没透视眼,看不着人身体里什么毛病。
况且李某走了后,还打了好几个电话,发了好几条消息,算是有过关心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责。但这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
宾馆既没给客人灌酒,也没在设施上留下安全隐患,所有操作都按规矩来。
谁也没法要求前台保洁能穿透房门,看见人出事的状态。
王某猝死是自身潜在疾病导致的,这个结果普通人根本没法预见。家属连尸检都没做,就急着把人火化了,连具体死因都说不清。
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认定李某的行为,跟王某的离世之间,有因果关系呢?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你不能因为心里难受就随便扯两个无辜的人来负责。
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
二审也是直接维持了原判,到最后那62万,一分钱没拿到手。
身体是自己的,酒量不行就别硬灌,有隐疾就别逞强。
真要喝多了也别不好意思,该求救就求救,别为了面子把命搭进去。
已婚女子与男子开房次日全裸身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