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房产证上明明写着父女俩的名字,共同共有。49万余元拆迁款下来,女儿开口要一半,父亲说一分都不该给。
法院最后判了:女儿分得92092.24元。不是她要的一半,是20%。
四川宜宾,因为要修高速公路,陈某一家的房子划进了征地拆迁范围。镇政府跟父亲陈某乙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核定费用一共491331.8元。
钱是定下来了,但家里先吵翻了。
原来是陈某的女儿直接将父亲搞上了法庭。她说自己是房屋登记的共同共有人,也是拆迁安置对象,应该分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50%,加上两项安置类费用共208080.6元,还要求镇政府直接支付。
父亲不同意。不是不同意一半,是1分钱都不愿跟女儿分。他说房子修建时女儿还年幼,对建房没有贡献;当年办登记,只是因为她的户籍在这个家里才加上名字,跟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不相符。房屋拆迁补偿费她无权主张,最多享受人口安置类费用。
很多人会觉得,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不就该一人一半吗?
扎心的就在这儿。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共同共有,不等于平均分割。共有权益具备分割条件,她有权主张分割。但比例怎么定,是另一回事。
分割共有财产,要看贡献大小,要看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兼顾公平合理。
所以结合房屋修建时陈某甲年龄尚小、对房屋价值贡献较小,法院酌定她在388461.2元房屋拆迁补偿费里享有20%份额,即77692.24元,再加临时安置费2400元和基础设施补助12000元,合计92092.24元。
对此有网友说,20%不是算出来的,是掂出来的,法律给“谁出了力”排了个序。
也有网友说,父亲那句话听着冷,可宅基地上的一砖一瓦,确实是老一辈垒起来的。女儿不该去要。
还有网友说,最扎心的不是分了多少钱,是一家人最后要靠一纸判决书来分家。
老话讲“亲兄弟,明算账”,但后面还有一句:账清了,情还在。
如今女儿如愿分到了钱,但父女关系会不会还跟以前一样,这就很难讲了。
那你觉得这20%判得冤不冤?一家人分拆迁款,该按证上的名字分,还是按谁出的力分?
女儿起诉父亲分割拆迁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