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把几种原先"只关国企领导"的罪名向民企敞开,同时把行贿罪第一档从"5 年以下"改成"3 年以下",追诉时效从 10 年砍到 5 年,还给出缓刑空间。
第 165 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企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自营/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 3 年以下或拘役并/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3–7 年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前款行为,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依前款规定处罚。以前只限国有单位领导,这回把民企加进去;原来限董事和总经理,现在扩大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及公司法规定的高管)。
第 166 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①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②以明显高于市价向亲友单位采购/接受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价向亲友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③从亲友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或拘役并/单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 3–7 年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前款行为,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依前款规定处罚。国外也叫 “背信罪” ,原来只限国有单位人员,这回扩大到民企。刘强东、马化腾都曾说过"集团内部贪腐触目惊心"。可见贪腐不是国有单位特色,本质是大企业病——民企蠹虫以前老板只能走民商法主张侵权赔偿,无法用刑法惩治。细节:原只提"以不合理价格采购商品 “,这回增加"服务” ;按原解释,使亲友非法获利达 20 万即立案追诉。
第 169 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企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3 年以下或拘役;特别重大损失 3–7 年。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这回也向民企开放。
整体来看,对民企整体利大于弊:"5 年以下"改"3 年以下",时效 10 年→5 年,还给出缓刑空间(缓刑条件是宣告刑 3 年以下)。以前行贿落到第二档(普通 100 万 / 特殊 50 万)起步 5 年,没有减轻情节铁定坐牢;现在第二档判 3 年仍可缓刑。单位行贿罪虽增加档次、最高刑 5 年→10 年,但"5 年以下"变"3 年以下",即便落第二档判 3 年仍可能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