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不是那么好讹的!浙江温州,49岁务工男子因输尿管结石深夜到医院输液,输液结束疼痛依旧没有缓解,男子恳求护士允许自己在观察室暂住一晚。凌晨两点左右,男子用仪器电线套颈坠床窒息身亡,警方排除他杀。家属认为医院未尽看护义务,起诉索赔86万余元。法院判决让所有人没想到!
当事人是来温州务工的49岁男子,深夜因为输尿管结石剧痛到医院急诊输液。一小时输液结束,结石带来的疼痛一点没缓解,他实在走不动路,恳求值班护士让他在观察室暂住一晚,护士心软答应了。
入住观察室一个半小时后,男子在室内发生不幸窒息身亡,警方到场勘查后排除他杀。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当承担40%责任,索赔86万余元。
医院答辩称,输液完成后本次诊疗服务已经结束,让他免费留下来休息只是临时帮忙,不属于正式的诊疗留观流程。医院没有义务对每一个临时滞留的人员,做到24小时不间断盯守。
龙湾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不是收费诊疗服务,不产生法定的持续看护义务;事发前后一个半小时里,男子没有呼叫过医护人员求助,医院不可能预判到他的自杀选择。
家属不服一审结果,已经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没有当庭宣判,最终结果还要等法院进一步审理。
这件事最容易引发情绪站队:有人觉得医院太冷漠,好心帮忙反倒甩锅;也有人觉得医院没有责任,总不能让医护24小时盯着每一个临时休息的人。
其实这里的逻辑不复杂:好意施惠的本质,就像下雨天你顺路让路人躲个雨,人家总不能因为你屋檐下摔了跤,就要求你负全责。如果只要医院好心帮了忙,最后出了事就要赔几十万,以后急诊室里疼得走不动的患者,谁还敢多留他们坐一会儿?
当然这也不代表医院一点问题都没有。观察室是医院管理的封闭公共区域,基础的安全设施排查、必要的巡视提醒,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本来就该尽到的基本注意义务。
还有个很多人没意识到的误区:再让人惋惜的悲剧,也不能自动等于责任在医院。民事赔偿讲的是因果对应,不能因为当事人遭遇了不幸,就默认旁边的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咱们普通人来说,在医院看病如果疼到扛不住,别硬撑着一个人待着。给家里人打个电话过来陪,比独自在空荡荡的房间里稳妥得多。
你觉得这种好心免费留患者休息的情况,医院真的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