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之刑法】
《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原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通俗拆解核心:两个合法利益冲突,牺牲小的,保住大的(和正当防卫不一样!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 vs 不法侵害)紧急避险5个成立条件(考点)1. 真实危险:危险客观存在,不是自己幻想出来的(假想危险不行)2. 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已经来了、还没结束;危险还没来/已经结束,不能避险3. 不得已:没有别的办法,只能这么做;有其他选择就不算紧急避险4. 限度要求: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护的利益;不能为了保护小利益,毁掉更大利益5. 主体例外:消防员、警察、医生这类,本职就是处理危险的人,不能为了保护自己,拿紧急避险当借口逃避本职工作避险过当超出必要限度,损害>被保护利益 →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考点: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定罪按照分则罪名定,只是量刑优待。📌高频对比(刑法20正当防卫 VS 21紧急避险,考试必考)- 正当防卫:面对人的不法侵害,打击不法侵害人本身,可以造成重伤死亡- 紧急避险:危险来源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人的行为;损害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能牺牲同等/更大法益📝精简背诵版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较小法益,无罪;超出限度=避险过当,应当减轻/免除;职务业务负有特定义务者,不能为本人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