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子把300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当时承诺定期3年的利息为4%,每年能拿120万元。可谁也没想到,银行第三年突然表示省行要求高于年利率3.5%的存款不允许支付利息,所以只能给男子支付105万元利息,剩下15万元不能支付。男子觉得无法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补上15万元利息。但银行却表示,他们此前已经在贷款利率上,给了男子优惠,弥补了男子的损失。男子不服,继续起诉。法院判了!
3千万元放进银行,说好三年每年120万利息,前两年一分不差,到了第三年突然只给105万。少了15万。银行给的理由听着像是从某个内部会议纪要里直接抄出来的:省行有通知,利率高于百分之三点五的协议存款,超出的部分不付了。
黑龙江勃利县的孙某经营着一家商店,这笔钱是店里的资金。2022年5月签的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年利率百分之四,三年期。钱当天全额进了银行账户。
头两年的兑付节奏很正常。2023年7月,一百二十万到账。2024年分了两次打款,5月十六号一百零五万,8月初又补了十五万,凑齐了。
银行认账认得很痛快,孙某也没多想,合同签了,钱也连着两年按时收到了,这事按理说已经板上钉钉。
第三年的情况变了。2025年8月,银行转过来一百零五万,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孙某等了一段时间,剩下的十五万始终没动静。打电话去问,客户经理态度客气,但话里话外的意思是这事他做不了主,上面有规定。
银行在法庭上把这两套说法摆了出来。一套是省行的内部通知,说2025年接到要求,年利率超过3.5%的协议存款,超出部分不再支付。3千万元按3.5算,正好105万,按4算是120万,中间差的这半个百分点就是15万。
另一套说法更绕一些。银行说孙某之前拿这张存单在他们那里办过贷款,当时口头谈过给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这个优惠“弥补”了少付的利息差额。言下之意,钱没少给你,只是换了个地方补。
孙某不认这套。存款和贷款是两件事,合同里没写存款利率跟贷款优惠挂钩,贷款合同里也没写优惠可以抵扣存款利息。何况“口头约定”这四个字,银行拿不出录音、拿不出聊天记录、拿不出任何签字确认的东西。
勃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对这两套说辞都给了明确的回应。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内容合法,有效就得照办。
银行省行的内部通知,性质上属于银行系统内部的管理文件,管得了自家员工和下级机构,管不了外面已经签好的合同。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义务,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至于口头约定的贷款优惠抵扣,法院说得很直接: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这个约定达成过一致,也没有证明商店同意变更合同内容。法庭讲的是签字的东西,不是嘴上的说法。
2026年5月25日,一审判决下来了。银行向商店支付十五万元利息,另外还要以这十五万为基数,从2025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直到钱真正到账。
这个案子的核心其实就半个百分点。四和三点五之间那零点五的差距,算到三千万元上就是十五万。银行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百分之四的利率是自己点头的,钱进来了,头两年也老老实实按四付了。
到了第三年,内部一纸通知下来,说超了,不给了。这种操作放在任何一份商业合同里都说不通,偏偏发生在银行身上。
孙某那三千万元进来的时候,银行肯定是把他当贵宾对待的。签合同、盖章、走流程,一样不少。钱在账上趴了两年多,利息付了两年多,到了最后一年想起来“上面有规定”。
规定是什么时候来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是什么时候签的。合同在先,通知在后,拿后面的内部文件去推翻前面的正式约定,这个顺序本身就站不住脚。
银行说省行的通知要求不付超过三点五的利息,那当初签百分之四的时候,省行的通知在哪里。如果内部有明确的利率授权上限,这笔存款业务在2022年就不应该以百分之四的利率成交。
签了,钱收了,利息付了两年,到第三年才搬出上级规定来,这不是规定的问题,是执行规定的人自己前后不一致。
法院的判决说到底就是一句老话:合同就是合同。签了字盖了章的东西,不能因为行情变了、内部风向变了就单方面往回缩。
三千万元的储户也好,三百块的储户也好,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应该因为金额大小而有区别。大额存款的利率是双方谈出来的,谈好了写进合同了,就得认。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