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富源警方通报一起案件:一名农民工被雇主拖欠 6000 元劳动报酬,多次讨要无果。他选择趁雇主家中无人,私自进入屋内拿走 6000 元现金。
雇主发现失窃后报警,警方抓获该男子,对其刑事拘留。男子提出异议:自己只是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工钱,不认为是盗窃。
2026年9月27日,澎湃新闻根据云南曲靖富源县警方通报报道,涉事人员名叫冯某宏。冯某宏曾在丁先生家做零工,工钱一直没有结算,多次讨要没有结果。警方查明,冯某宏趁丁先生家中无人进入卧室,拿走的是丁先生家的6000元卖牛款。
丁先生发现现金丢失后向富源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报警。民警勘查现场、摸排线索后,很快锁定冯某宏。此时冯某宏已经去了江苏,民警继续追查,最终将冯某宏抓获。
6000元涉案资金后来返还给丁先生,冯某宏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开头所说的“逮捕”并不准确,现有公开信息只能确认刑事拘留,更不能提前写成法院已经判决冯某宏犯盗窃罪。
争议恰恰出在这里。冯某宏确有讨要劳动报酬的现实背景。国务院第724号令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资没有拿到,可以协商、投诉、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但债权存在,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自行认定债务人家中某笔现金已经归自己所有。
类似事情早有判例。2023年12月1日,酒泉法院网公布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买某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受赵某雇佣从事运输工作,后来索要工资没有结果。
2023年6月上旬,买某找到赵某停在停车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把轮胎和配套轮毂拆下出售,拿到4000元。经鉴定,被拆走的轮胎及配件价值7000余元。
买某认为老板欠工资,便想用老板的财物抵账。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考虑到买某自愿认罪,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赵某,法院判处买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欠薪事实没有让拆走轮胎变成合法行为,但认罪、追赃等事实进入了法院量刑考量。
司法判断也不只是看“有没有拿走财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川01刑终171号判决中,对一起因追债开走车辆的案件改判张尊波无罪。
案件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张尊波帮助债权人取得赵某车辆后没有潜逃,也没有隐瞒车辆去向,涉案车辆后来进入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尊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按盗窃罪定罪。
两起旧案放在一起看,关键并不是一句“对方欠钱”就能决定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入户盗窃列入盗窃罪规制范围,但具体案件仍要审查进入住宅的目的、取得财物的方式、财物性质、事后处置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冯某宏案尚未审结,最终结论应以司法机关后续处理为准。能够确定的是,劳动报酬依法受保护,讨要工资也应走合法渠道,自行进入他人住宅取走财物,可能产生新的法律责任。
信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