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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厘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适用边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厘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适用边界。当事人老张入职某保安公司仅两个月,值班期间未履行安保职责,被公司口头辞退,双方始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随后老张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近3.9万元。

2022年2月10日,老张入职该保安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无书面劳动合同。同年4月10日,公司以老张违纪为由将其口头辞退。此前诉讼已认定,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每月1740元标准补发2022年4月11日起的工资。针对二倍工资争议,劳动仲裁裁决保安公司支付3321.48元,老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老张数年间在常德本地多家物业、保安企业频繁短期入职,离职后多次以未签劳动合同、加班费纠纷为由提起仲裁与诉讼。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善意劳动者。老张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套利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向老张支付2022年3月11日至4月10日实际用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321.48元,驳回老张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明确裁判规则:二倍工资赔付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岗位灭失、劳动者未实际履职时,赔偿期限不得随意延展。司法保护正当维权,但不支持批量诉讼牟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