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被班主任连踢带踹,手指骨折,警方回应:班主任只是正常履职,不违法,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9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8岁男生小田因排队违纪,被班主任踢踹致手指骨折,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调查后援引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认为这“属于履行教师职责时的教育惩戒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以“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发生”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而在重庆梁平,11岁学生林某被体育教师扇耳光致颌面部损伤,法院两审均认定这不属于教育惩戒,构成“殴打他人”,判决撤销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
同样是一记耳光,在重庆是违法,在广东却成了“内部事务”,这种执法分歧,正在让法律的确定性变成一场地域抽签。
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击打、刺扎等伤害学生身体的行为属于体罚,不属于教育惩戒;第十五条第二款更是明确“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明显过当教育惩戒仅予以行政处分,而不从治安管理层面予以否定评价,“实际是让合法至犯罪区间内的违法教育惩戒失去法律规制”。
但基层执法并未跟上这一逻辑,公安机关援引《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认为体罚应优先内部处理,而《教师法》仅规定了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提及治安处罚,两套法律指引之间的张力,让一线民警面临“依法处理怕担责、不处理又被告”的两难。
更深层的问题是,处理教师意味着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产生摩擦,而不处理最多被家长起诉——诉讼周期长、败诉后果仅为“责令重新处理”,对办案人员几乎不产生追责风险,“终止调查”成了风险最低的选项。
即便家长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之路同样漫长,小阳被体育老师掌掴致左耳极重度感聋后报警,属地公安机关以“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为由终止调查,经两级法院审理才撤销了终止决定。
小田案从2025年10月事发到2026年8月一审开庭,已近一年,而行政诉讼解决的只是“公安该不该管”,赔偿问题需要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两套程序之间缺乏衔接——行政诉讼中认定的“构成殴打他人”,在民事赔偿中并不自动产生拘束力。
2026年9月,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王磊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规范涉师争议投诉处理程序,对涉及教师的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正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教师法》纳入2026年度立法计划,教育部公布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拟明确“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
这些制度信号指向同一个方向:教育惩戒的法治化,不缺规则条文,缺的是规则之间相互衔接的操作细节,这些问题不解决,师生矛盾、家校矛盾再发生时,还是会成为一个各方头疼的难题。
参考信源:
《小学生被体育老师掌掴后耳聋,警方称“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终止调查;国内先后发生多起“教育惩戒”致学生受伤事件,引发家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