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奴才错认主子34:最有意思的证据,竟然是主子自己拿出来的,奴才说证据是自制的,不算! 打官司以后,我越来越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 证据是谁拿出来的,有时候真的很重要。 当然,我说的不是法律规定。 我是说我自己在这几场官司里的亲身感受。 有一份材料,我一直觉得特别有意思。 因为它不是我偷 ​

奴才错认主子34:最有意思的证据,竟然是主子自己拿出来的,奴才说证据是自制的,不算!打官司以后,我越来越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证据是谁拿出来的,有时候真的很重要。当然,我说的不是法律规定。我是说我自己在这几场官司里的亲身感受。有一份材料,我一直觉得特别有意思。因为它不是我偷偷找到的。也不是我自己制作的。更不是我从什么不知名的网站上扒下来的。它是微软自己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提交的。而且,还是微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主动提交到法院的材料。这一下就有意思了。因为按照正常人的理解:甲为了证明某件事情,把一份材料提交给法院。那么至少可以先问:这份材料是不是真的?是谁制作的?是谁提交的?它到底想证明什么?如果确认是甲自己提交的,那么这份材料至少应该成为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事实材料。至于它最后能不能证明甲所说的事情,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可是到了我的案件里,事情却出现了一个非常奇妙的转折。我拿出这份材料,用来说明玄视实际上长期从事VR、AR相关业务,并且存在相应的产品、品牌和经营活动。结果有人告诉我:这属于当事人自己制作的材料,不能算。我当时真的有点想不明白。等等。这份材料是谁拿出来的?微软。谁提交的?还是微软。那么问题来了:我怎么就成了这份材料的“制作人”?如果一份材料是微软自己提交的,我只是后来把它拿出来进行分析,那么把它称为“我自己制作的证据”,这个逻辑到底是怎么形成的?这就像什么呢?我去参加考试。老师自己出的题。我把老师出的题拿出来问:“老师,这道题是什么意思?”结果有人告诉我:“这是你自己出的题,所以不算。”那我可能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当然,我知道法律上的证据判断远远没有这么简单。一份材料是不是证据,要看来源、形成过程、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很多因素。我并不是说:“微软提交过,所以这份材料就必须证明我说的全部事实。”当然不是。我真正想问的是:如果材料确实是微软自己提交的,那么为什么后来又可以简单地把它归入“我自己制作”的材料?这两个事实之间,至少应该有一个解释。更有意思的是,这份材料本身恰恰是微软用来证明其他事情的。也就是说:微软认为它有证明价值,所以把它拿出来。到了我的手里,我用它证明另外一个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突然之间,它就变成了:“你自己制作的,不算。”这就让我产生了一个特别朴素的问题:同一份材料,到底应该以谁说了算?如果微软提交的时候,它是证据。那么我引用它的时候,它就突然不是证据了吗?如果它从来都不是证据,那么微软当初为什么提交?如果它可以作为微软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那么为什么不能至少作为案件事实判断中的一个线索,由法院结合其他材料一起分析?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这份证据最后能不能证明我”更加重要。因为证据能不能证明某个事实,和这份材料是不是应该被认真看一眼,是两回事。我从来没有要求:“微软拿出来的材料,只要对我有利,法院就必须照单全收。”我没有这么狂。我只是觉得:主子自己拿出来的东西,至少应该允许我拿出来问一问。如果法院认为:“这份材料虽然是微软提交的,但它不能证明玄视真实经营。”可以。请告诉我为什么。如果法院认为:“这份材料真实性存在问题。”也可以。请指出问题在哪里。如果法院认为:“它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也可以。那就请说明为什么没有关联。这些都可以讨论。可是如果最后给我的解释变成:“这是你自己制作的,所以不算。”那我就真的有点糊涂了。因为我只想问一句:我什么时候有这么大的本事,能把微软自己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变成我自己制作的材料?这可能是我这几年打官司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特别有意思的问题。所以我后来慢慢发现:打官司有时候并不是没有证据。而是:同一份材料,在不同人的手里,可能被赋予完全不同的身份。主子拿出来:“这是证据。”我拿出来:“这是自制材料。”主子用它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参考。”我用它证明另一个事实:“证明力不足。”当然,我不敢说这里面一定有什么问题。也许确实存在我没有理解的法律规则。也许是我对证据规则理解得太浅。也许这份材料确实不能证明我想证明的事实。这些我都接受。但是,我还是想问:材料是谁提交的,应该是一个客观事实吧?如果是微软自己提交的,那为什么到了我的案件里,它却变成了“我自己制作的”?这个问题,我到现在还没有想明白。所以这篇文章我也不下结论。我只把这份很有意思的“证据”摆出来。主子自己拿出来的东西,后来为什么成了奴才自己制作的东西?如果有人能够把这个逻辑给我讲明白,我真的愿意认真听。毕竟,官司可以输,证据可以不被采纳,观点也可以不同。但是一份材料到底是谁拿出来的,总不能连这个事实,也需要重新解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