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才错认主子29:主子的材料不是证据,却能证明主子的“真实意思”?奴才这套逻辑,我没听懂2026年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位一审法官,刘虹蕴法官、巫霁法官,专程来到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对我的几个案件进行判后答疑。这次面对面答疑,我提前准备了不少问题。本来我想得很简单:判决已经出来了,我输了。既然输了,那就把我不明白的地方问清楚。我不要求法官改判。我也没有要求法官承认自己判错了。我只想知道:判决书里的这些结论,到底是怎么推出来的?结果,聊着聊着,我发现了一个让我直到现在都想不明白的问题。一、主子的材料到底是不是证据?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微软在诉讼阶段提交的那些:公司存续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材料,以及经过公证认证的相关文件。这些材料,是在行政程序发生两年以后,微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时提交给法院的。我问巫法官:这些材料到底是不是证据?巫法官的回答非常明确:“首先不是证据。”好。我听明白了。不是证据。那么我接着问:既然不是证据,为什么判决书又用这些材料来证明微软当年提出撤三申请是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不是我故意抬杠。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不是证据的东西,凭什么证明事实?二、巫法官给出的答案是:不是证据,但是可以证明“真实意思”巫法官的解释大意是:微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向法院提交了主体身份材料、授权委托材料等,法院认为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微软有资格参加诉讼。同时,微软参加诉讼的行为,也能够表明:它当时提出撤三申请,是它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当时就有点懵了。因为我的问题其实一直没有变:这些材料到底是什么?如果它们只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材料。那它首先证明的应该是:微软现在有资格参加这个诉讼。可是现在又进一步变成:因为微软两年以后参加了这个诉讼,所以可以证明它两年前提出撤三申请是真实意思。这就让我产生了一个非常朴素的疑问:主子两年以后做的事情,怎么证明主子两年前做的事情?三、我这个理工男,当时就想到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我是学物理的。我当时跟刘法官说了一句话,大意就是:不能把后面发生的事情,直接拿来证明前面发生的事情。当然,法律不是物理学。我也知道法律上的证据规则比物理规律复杂得多。所以我没有说:“物理规律就是法律规律。”我真正问的是:法律上到底依据哪一条规定,可以通过两年以后发生的行为,反向证明两年前行为的真实性?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我甚至没有要求他们讲大道理。我就问:“是哪一条法律?”四、最后得到的回答是:法院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刘法官后来解释:行政诉讼中,法院要对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法院进行全面审查,就要综合在案的所有材料。因此,微软后来向法院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也可以纳入审查。我理解这个逻辑。真的。法院当然要全面审查行政行为。但我的问题仍然没有消失:“全面审查”是不是等于“后来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反过来证明此前行政行为正确”?如果不是,那么:边界在哪里?如果是,那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就是我当时一直追问的问题。五、最有意思的地方来了我又问:如果这些材料不是证据,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质证?回答是:不需要。因为它们属于主体资格材料。好。我又问:那既然不是证据,为什么这些材料又能够证明微软当时提出撤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这时候,我发现自己好像进入了一个很奇怪的循环:不是证据。↓所以不需要质证。↓但是可以证明微软当时的真实意思。↓所以又能够影响对两年前行政行为的评价。那我就想问:如果一个东西能够证明一个关键事实,它和“证据”到底是什么关系?六、我真正纠结的,还不是“证据”两个字有人可能会说:“郏惠忠,你不要抠字眼。”我不是抠字眼。因为这里真正涉及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证明对象发生在什么时候?微软提交主体资格材料的时间,是后来。而微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三申请,是此前两年。这两个行为之间有时间差。所以必须回答:后面的行为,究竟证明的是前面的什么事实?比如:微软后来参加行政诉讼,当然可以证明:微软后来愿意参加这个行政诉讼。这个我完全没有意见。但如果进一步说:因为微软后来参加了行政诉讼,所以能够证明它两年前提交撤三申请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中间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推理过程:后来参加诉讼↓说明现在认可此前行为↓说明此前行为是本人真实意思↓说明此前授权手续真实有效↓说明此前行政申请主体资格没有问题。那么问题来了:这条链条,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七、而且这里还有一个更让我困惑的问题我的核心争议之一,是:微软两年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文件,到底是谁签的?我当时提出了:W是谁?什么身份?有没有授权?授权范围是什么?为什么没有清楚的姓名、职务和授权关系?这些问题,我后来甚至拿到了微软其他案件中的签名材料,希望进行比对。而巫法官在答疑中明确表示:她看到了微软诉讼阶段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材料等。我继续问:有没有拿这些后来提交的材料,与两年前的商标代理委托材料中的签名进行比对?回答的核心仍然是:法院认为诉讼阶段提交的主体身份、授权材料能够证明微软真实参加诉讼的意思表示。但是:我问的是签名有没有比对。回答的是:主体资格材料能够证明真实意思表示。这两个问题,其实并不是一个问题。八、我还发现一个更有意思的地方巫法官后来明确说:合议庭对我提交的70多份证据都进行了审查。这一点我当然非常重视。我问:那有没有相应的内部分析记录?回答是:合议庭的合议过程不向当事人公开。我又问:那为什么70多份证据,最后判决书只用了很少篇幅进行归类?巫法官解释:判决书的撰写有详略问题。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归类分析,并不是没有审查。我理解。法院当然不可能把70份证据逐份抄进判决书。但是这里又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当事人怎么知道法院到底是怎么审查的?如果70份证据最后只剩下几百字的概括,当事人当然会问:我的第1份证据,你怎么认定?第20份呢?第50份呢?哪一些被采纳?哪一些不采纳?为什么?法院说:都审查了。当事人问:有没有审查过程的记录?法院说:有,但属于合议过程,不向当事人公开。那么最后留给当事人的,就只有一份判决书。所以:判决书就成了当事人唯一能够看到的“答案”。这也是为什么我会反复研究判决书里的每一句话。九、还有一个让我特别困惑的“标准问题”在撤三案件中,法院对我的使用证据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巫法官在答疑中明确解释:我在行政阶段提交的一些材料没有原件,所以真实性不能认可。我在诉讼阶段提交的部分材料,法院认为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联性不足。例如一些维权材料,法院认为它们不能直接证明公众使用。这个标准,我可以讨论。甚至可以接受法院对证据证明力作出不同判断。但是我随后提出了一个问题:那么微软在行政阶段提交的材料呢?微软后来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为什么又能够用来帮助判断两年前的行为?这时候,我真正想问的已经不是:谁对谁错。而是:同一场官司里,对原告证据和第三人材料,是不是应该使用同一套证明标准?这才是我真正关心的。十、最后,刘法官给我留下了一句话刘法官最后说:如果我对一审的这些认定仍然有意见,可以在二审上诉中继续提出。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哪里审得不合适,二审可以纠正。这句话,我记住了。因为这实际上给了我一个非常明确的方向:既然一审法官已经把自己的观点说出来了,那么二审就可以真正面对这些问题。而我现在做的,也不是要求一审法官改变自己的判断。我只是把这次面对面答疑的内容记录下来。让大家自己看看:一个后来提交的材料,究竟是怎么被解释为能够证明两年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个被明确称为“不是证据”的材料,又是怎么进入事实判断的?70多份证据都说审查过了,但具体如何审查,为什么最后只呈现出这样的结果?这些问题,我不替法官回答。我也不替二审法院回答。十一、我只想再问一句这次判后答疑结束以后,我反复回想那段对话。最后脑子里只剩下一句话:主子的材料不是证据,却可以证明主子的真实意思。那我这个“奴才”就有点想不明白了:如果不是证据,它究竟凭什么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为什么不把它当作证据来对待?如果不能作为证据,又凭什么让它承担证明过去事实的作用?也许是我这个“理工男”太较真。也许是我的法律水平确实不够。没关系。我不懂的地方,我就继续问。毕竟:官司可以输。判决可以不同。观点可以不同。但是一个普通当事人问一句:“你凭什么证明?”我觉得,总应该允许吧?至于这个问题最终有没有一个真正能够让我信服的答案,那就交给二审法院吧。而我,继续做我的“奴才错认主子”。继续问我的问题。
奴才错认主子29:主子的材料不是证据,却能证明主子的“真实意思”?奴才这套逻辑,我没听懂 2026年2月28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位一审法官,刘虹蕴法官、巫霁法官,专程来到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对我的几个案件进行判后答疑。 这次面对面答疑,我提前准备了不少问题。 本来我想得很简单: 判决已经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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