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他!抓住他!”一名路人闻声上前阻挡,一名女子火速递上小电动车接力。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群众织就的天罗地网,坏人无处遁形。在两名群众“神助攻”下,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026年9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与青年路交叉口附近,东茅岭派出所两名民警正在街面摸排逃犯线索。迎面撞见一名体貌特征与在逃人员徐某高度吻合的男子,徐某因涉嫌窃听窃照被郑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徐某见身份暴露,转身就往路口跑,民警一边喊一边追。
一名过路男市民听到喊声后侧身上前伸臂拦挡,被徐某加速闪身躲了过去,但这一下打乱了徐某的节奏,为民警争取了时间。
徐某继续逃窜,快到十字路口时,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市民当场把车让给了民警。民警跨上电动车加速追赶,很快在街角将徐某截停制服。目前徐某已依法移交省外属地公安机关处理,借用的电动车也已归还。
这段视频传到网上后,网友评论说警民配合真顺。那位借车的女市民下车、交车、拿走自己的包,一连串动作没有半点拖泥带水。
这件事放在法律层面看,有一个完整制度在托底。1993年6月,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经民政部核准依法登记成立,由中央政法委、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发起。
首任理事长王芳是原国务委员兼公安部党组书记、部长。基金会成立当年8月就参与了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的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
湖南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有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
很多人担心出手帮了忙反而惹麻烦。这个顾虑法律早就考虑到了。《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被叫做“好人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在解读时说,民法典涉见义勇为条款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让见义勇为者免去后顾之忧,该出手时就出手。
第183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往前追溯,中国对群众协助追捕的制度回应经历了一个演进过程。唐代《唐律疏议·捕亡律》有“道路行人捕罪人”条,规定官吏追捕罪犯一人制不住,向路上行人求助,行人有能力帮忙却不伸手,杖八十。
疏议解释,所谓“力能助之”,指行人手里有家伙、身上有力气,足以制住罪犯却不救助,就要挨打。当然隔川谷、垣篱、堑栅之类没法逾越的,以及行人自己正赶着送急信或者家里有病人要赶回去的,不予追究。
秦代则规定“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抓逃亡者,逃亡者身上带着的钱就归抓的人,政府不出钱,直接从罪犯身上扣。
到西汉,汉宣帝年间张敞治理胶东时“明设购赏”,公开悬赏标准,允许群盗通过相互捕斩来免除罪责。宋代捕盗赏格进一步细化,宋真宗年间颁布奖赏令,告发群盗劫杀人的按名次给赏。
从唐代“不帮就挨打”,到秦汉“帮忙有赏钱”,再到今天《民法典》第184条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两千多年里制度变了好几个来回,核心逻辑从一个方向转到了另一个方向:以前是法律逼着你出手,现在是法律保护你出手。
岳阳街头那位侧身拦挡的男市民和那位让出电动车的女市民,他们出手前不需要掂量会不会惹上麻烦,因为法律已经把后顾之忧堵上了。
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过,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反过来想,一座城市的安全感,也不是靠某一群人独自扛起来的。民警在追,路人在拦,有人在让车,每个人都出了那一点力,徐某就没跑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