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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才错认主子38:故事是从这里开始的——我举报微软侵权,奴才却连“商标性使用”都没查 如果要问我: 微软这场官司到底是怎么开始的? 其实一点都不复杂。 故事的起点,并不是商标无效。 不是撤三。 不是五场官司。 甚至也不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切的一切,是从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

奴才错认主子38:故事是从这里开始的——我举报微软侵权,奴才却连“商标性使用”都没查如果要问我:微软这场官司到底是怎么开始的?其实一点都不复杂。故事的起点,并不是商标无效。不是撤三。不是五场官司。甚至也不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切的一切,是从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微软中国涉嫌侵犯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始的。当时我的想法很简单。我有注册商标。微软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ROBORAID”。那么,我就把我看到的情况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场监管部门,请行政机关依法调查。该不该立案,不应该由我说了算。但是,也不应该由被举报人自己说了算。应该由执法机关依法调查以后作出判断。于是,2023年2月7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我的举报。举报对象就是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我举报的核心商标,是:ROBORAID以及:HOLOLENS ROBORAID。我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市监局当天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月16日,市监局告诉我:材料不足,需要补充相关线索。好。需要材料,我补。于是2月21日,我又提交了补充材料。到这里,我觉得事情还是正常的。行政机关收到举报;认为材料不足;通知举报人补充;举报人补充材料;然后行政机关继续调查。正常。非常正常。但是接下来,故事开始有意思了。微软没有到庭,却先交了一份“意见陈述”在市监局调查过程中,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2月21日提交了一份:《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就嘉兴玄视公司提起商标侵权投诉一案的意见陈述》微软的核心意见是:它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个也很正常。被举报人当然可以为自己辩解。我没有意见。真正让我后来越来越觉得有意思的是: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把双方的说法真正调查清楚?2月27日,海淀区市监局作出了决定:不予立案。理由大致是:微软使用的是“计算机游戏软件”,而我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是“动画片”,二者不属于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微软存在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乍一看,好像逻辑非常完整。A是动画片。B是计算机游戏软件。不是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所以不侵权。问题是:真的这么简单吗?法院后来告诉我:没这么简单我不服。于是我把海淀市监局告上了法院。这就是:(2023)京0108行初348号。2023年8月22日开庭。而这场官司后来给了我一个非常重要的答案。北京海淀法院没有直接认定:“微软一定侵权。”法院也没有直接认定:“玄视的举报一定成立。”法院首先问了一个更加基础的问题:海淀市监局,你到底有没有把微软网站上使用 ROBORAID 的行为查清楚?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没有。判决书写得非常清楚:海淀区市监局**“并未对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在网站中使用‘ROBORAID’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行判断”**,进而:“未对第三人是否侵犯嘉兴玄视公司的注册商标ROBORAID……进行调查。”然后法院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故其作出的被诉回复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看到这里,我才发现:原来我当初举报的问题,根本没有被完整调查。什么叫“商标性使用”?这个问题后来对我特别重要。法院在判决里专门引用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谓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有没有商标侵权之前,至少应该先搞清楚:微软在网站上使用“ROBORAID”,到底是不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一步很重要。因为如果连这一层都没有调查,直接跳到:“你的商品是动画片,微软的是计算机游戏软件,不是类似商品,所以不立案。”是不是有点快了?法院后来实际上就是这么说的。你不能连第一步都没有调查,就直接跳到最后一步。更有意思的是:微软自己的说法里,还有一个特别关键的信息判决书里还有一个事实,我到现在都记得很清楚。微软方面称:它在2016年1月27日发布了名为:ROBORAID的计算机游戏。这款游戏可以适用于微软的:HOLOLENSMR头显设备。但是:这款游戏并未在中国大陆地区正式获得审批并上市。这句话非常重要。因为它至少说明一个问题:微软自己并没有否认这个游戏存在。争议变成了:它在网站上到底怎样使用这个标识?这种使用究竟是什么性质?有没有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侵犯了我的注册商标?这些才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而不是一句:“游戏软件和动画片不是类似商品。”就全部结束。于是,法院给出的不是“微软侵权”的判决这一点必须说清楚。因为我不想把法院的意思说歪。海淀法院没有说:“微软一定侵犯了玄视的商标权。”法院做的是另外一件事情:撤销海淀市监局的不予立案回复,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你这次调查没查完整。重新查。重新处理。就这么简单。但是对我来说,这个判决的意义非常大。因为它至少证明了一件事情:我当初举报的问题,不是一个可以简单用“动画片和计算机游戏软件不类似”就打发掉的问题。可是,故事并没有到这里结束如果故事到这里结束,其实也就没有今天这几十篇《奴才错认主子》了。法院判决下来以后,市监局重新处理。接下来又发生了二审。再后来,才有了商标撤三。商标无效。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万慧达。授权文件。“W”的签名。Camillo。微软所谓的知名度。“大量囤积”。“恶意”。五场官司。以及后来那些让我越来越想不明白的问题。所以今天回过头来看,我突然觉得:真正的故事起点,其实就在这里。2023年。我只是一个拿着自己商标注册证的中国小企业。我看到微软在网站上使用:ROBORAID。我认为可能侵犯我的商标权。于是我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说: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不服。法院说:你们连微软网站上的这个使用行为是不是商标性使用都没有调查清楚。所以:撤销。重新调查。这就是全部故事的第一章。后来我才发现:第一章其实已经埋下了后面所有故事的种子现在回头看,这份2023年的一审判决里,已经出现了后来所有争议的影子。第一,什么才叫真正的“证据”?我提交了证据。市监局说证明不足。法院说这些证据形式上符合要求,也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只是不能证明我主张的全部事项。这个区别非常重要。“证据存在”与“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本来就是两个问题。第二:行政机关到底调查了什么?法院明确指出:连“商标性使用”都没有判断。第三:微软自己承认了什么?微软承认 ROBORAID 游戏存在,同时也承认没有在中国大陆正式审批上市。第四:谁在讲故事?我说微软侵犯我的商标。微软说我和它不是类似商品。市监局接受了这个解释。法院却说:不能这么简单,你还需要把前面的事实调查清楚。这其实就是后来五场官司反复出现的问题:到底是谁在证明什么?现在回头看,我甚至有一点庆幸庆幸什么?庆幸我当时没有接受那份“不予立案”的回复。因为如果当时我接受了,后面的很多事情可能根本不会发生。也就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案件。更不会有我今天不断追问:为什么?为什么我的证据是这样评价?为什么微软的证据是那样评价?为什么一个商标可以被说成“大量囤积”?为什么后来形成的材料可以证明以前的“真实意思”?为什么“不是证据”的材料又可以承担证明作用?为什么五个案件最后能够串成一条完整的故事?以及:为什么一个普通当事人继续追问的时候,还会听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些问题,其实都可以一直往前追。追到哪里?追到故事的起点。而故事的起点,就是这份:(2023)京0108行初348号。所以,我想把这个故事重新讲一遍以前写《奴才错认主子》,我总是在讲后来发生的事情。现在我想从头讲。一步一步讲。从我为什么举报微软开始,讲到海淀市监局为什么不予立案;讲到为什么我去告市监局;讲到为什么一审法院撤销“不予立案”;讲到后来二审发生了什么;再讲到商标撤三;再讲到四个商标无效;最后再把五场官司放在一起,看看我们究竟经历了什么。我不准备一上来就告诉大家:谁对,谁错。更不准备告诉大家:谁就是“奴才”,谁就是“主子”。我把判决书拿出来。把证据拿出来。把时间线拿出来。把法院说过的话拿出来。然后我们一起看。因为有时候,最好的揭露,不是骂人。而是把一件事情从头到尾讲清楚。让所有人自己看看:一个普通中国企业,拿着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去举报一家世界级跨国公司,究竟经历了什么。故事,就从这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