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才错认主子39:两份上诉状像“孪生兄弟”,到底是谁替谁写好了答案?故事要从头讲。2023年,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微软中国使用“ROBORAID”涉嫌侵犯我的注册商标。后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我不服,起诉到海淀法院。2023年10月7日,海淀法院作出(2023)京0108行初348号行政判决。这份判决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微软侵犯了我的商标权。法院认定的是,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举报的时候,并没有对微软在网站上使用“ROBORAID”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行判断,也没有对此展开相应调查。所以,法院认为,被诉回复缺乏事实依据,依法撤销,并责令市场监管局重新调查处理。事情到了这里,本来很简单。既然一审法院说:“你连关键事实都没有调查完整。”那么接下来,作为被告的市场监管局,完全可以围绕这个问题解释:到底调查了什么?调查材料是什么?为什么没有调查网站上的具体使用行为?为什么认为已经具备不予立案的事实基础?可是,接下来出现了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一、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023年10月19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上诉。它的核心观点非常明确:商标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第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属于商标性使用。然后市场监管局说: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成立,就没有必要继续判断其他条件。具体到我的举报:我的“ROBORAID”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是“动画片”,属于第9类0923群组;微软的“ROBORAID”计算机游戏属于第9类0901群组。所以市场监管局认为:“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既然第一个条件已经不成立,那么后面的商标是否相同、是否近似、微软到底是不是商标性使用,都不需要再判断。因此,市场监管局认为:不予立案是正确的。这套逻辑,实际上是在回答一审法院提出的问题:法院说:你没有调查“商标性使用”。市场监管局回答:因为商品根本不类似,所以商标性使用根本没必要调查。逻辑链条到这里,已经很完整了。但是,真正有意思的地方还在后面。二、仅仅隔了一天,微软的上诉状来了市场监管局是2023年10月19日提交上诉状。微软是2023年10月20日提交上诉状。只差一天。我把两份材料放在一起重新看了一遍。然后我发现:这两份上诉状的核心论证结构,实在太像了。当然,我没有证据证明它们一定出自同一个律师。所以我不会轻率地下这个结论。但问题是:为什么两份不同身份的上诉人,会形成如此高度一致的法律论证?看看它们是怎么说的。三、第一层相似:都是“三个构成要件”市场监管局说:商标侵权需要满足: 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微软的上诉状几乎原样采用了这个框架:“侵权成立需同时满足……”然后同样列出: 计算机游戏与动画片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ROBORAID”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ROBORAID”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然后微软进一步强调:“这三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成立,被上诉人举报上诉人侵权也就不能成立。”这句话与市场监管局上诉状的核心逻辑,几乎是同一个模版。这就产生了第一个问题:市场监管局是在独立论证自己的行政行为,还是微软与市场监管局恰好采用了完全相同的法律论证路径?我不知道答案。但两份上诉状放在一起,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问。四、第二层相似:都把“商品不类似”放在最前面市场监管局的核心答案是:商品不类似,所以没有必要再调查。微软的核心答案也是:商品不类似,所以没有必要再调查。而且微软比市场监管局走得更远。市场监管局主要是在证明:我为什么不需要继续调查。微软则是在证明:我为什么根本不侵权。于是,两份上诉状形成了一条非常漂亮的闭环:商品不类似 → 不构成侵权 → 无需判断商标性使用 → 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正确 → 一审法院撤销错误。从法律论证的技术角度看,这个结构非常完整。但是问题也恰恰在这里: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场监管局的回复,核心并不是认定微软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说的是:你不能在没有调查某个关键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这样的行政处理。这两个问题,其实并不完全相同。五、第三层相似:连“在先权利”都接上了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状,重点还是放在商品类别上。微软的上诉状则进一步增加了一层:“我还有在先权利。”微软开始介绍:2016年1月27日发布ROBORAID游戏;2016年有网络宣传;2015年已经有HOLOLENS商标;2018年申请HOLOLENS ROBORAID;2019年获得注册。然后再拿我的两个商标作比较:我的两个商标是2018年7月3日申请;微软强调自己的游戏、宣传和相关商标时间更早。所以微软得出一个结论:它在先,我在后。接下来,微软又从“我在先”继续向前推进:我在先 → 我没有侵权 → 你是在攀附我的商誉 → 你是恶意抢注 → 你的举报和诉讼是在滥用权利。于是,一个原本非常具体的行政举报案件,被微软迅速扩展成了一个完整的“被举报人反控举报人”的故事。六、最有意思的是: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状里,也出现了微软自己的叙事仔细看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状。它说:微软2016年发布ROBORAID计算机游戏;该游戏属于计算机游戏;我的商标核定商品是动画片;两者不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没有侵权。而微软的上诉状除了重复这个逻辑之外,又加入了大量关于我的内容:HOLOLENS商标;商标无效;所谓攀附商誉;所谓抢注;所谓非法牟利;所谓滥用权利;所谓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甚至提出:应当对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给予处罚。注意。到了这一步,案件的角色关系发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变化。原来的问题是:“微软有没有侵犯我的注册商标?”后来变成了:“我为什么举报微软?”再后来又变成:“我是不是恶意抢注?”最后甚至变成:“我是不是在浪费行政、司法资源?”这就是这场官司后来越来越有意思的地方。七、但真正让我感到奇怪的,是一个“顺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调查微软网站使用“ROBORAID”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而市场监管局二审上诉的回答是:因为商品不类似,所以不需要调查商标性使用。微软二审上诉的回答,也是:因为商品不类似,所以不需要调查商标性使用。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谁决定了这个案件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是举报人的问题?是市场监管局调查出来的问题?是微软答辩中的问题?还是进入诉讼以后,双方共同形成的一套诉讼叙事?我现在也没有资格替法院回答。但把两份上诉状放在一起看,确实让我第一次意识到:一个案件的“故事框架”一旦形成,后面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可能开始沿着这个框架往下讲。八、我甚至发现了一个更有意思的现象如果只看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状,你会感觉:这是一个行政机关在为自己的“不予立案”行为进行辩护。如果只看微软的上诉状,你会感觉:这是一个企业在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可是把两份材料放在一起:它们突然像两份互相补充的答卷。市场监管局负责证明:“我为什么不应该立案。”微软负责证明:“我为什么根本没有侵权,而且举报人还有问题。”两份材料的第一层法律逻辑高度一致;第二层事实叙述相互衔接;第三层则由微软进一步完成对我的“主观恶意”叙事。这时候,我脑子里就冒出了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这不是同一个律师写的,那么为什么会这么像?当然,也可能有一个更简单的答案:因为双方都在围绕同一套事实和法律逻辑答辩。这个答案完全可能成立。所以,我不会因为“像”就说它们一定来自同一个律师。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这两份上诉状值得放在一起研究。九、因为真正值得研究的,不是“是不是一个律师”而是:市场监管局和微软,在这个案件中是不是形成了一套高度一致的论证体系?如果是,那么这套体系到底是什么?我把它简单归纳成四步:第一步:商品不类似。↓第二步:既然商品不类似,就无需继续判断商标性使用。↓第三步:因此微软不侵权,市场监管局不立案正确。↓第四步:既然微软没有侵权,那么反过来就是举报人存在恶意。于是,一个原本要求行政机关调查微软行为的举报,最后变成了对举报人自身行为的审查。这才是我觉得真正值得回头研究的地方。十、而这,仅仅是故事的开头后来发生的事情大家就慢慢知道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不予立案”案件。它后来一路发展:行政举报;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然后进入商标无效;进入撤三;进入民事诉讼;进入更多商标案件;最后形成今天这么多场官司。所以现在回头看,我越来越觉得:如果想真正看懂后面的五场官司,就不能直接从商标无效案件开始看。必须从最早的那一次举报开始。因为很多后来出现的说法,其实在2023年就已经出现了雏形。包括:“在先使用”;“商品不类似”;“商标性使用”;“恶意抢注”;“攀附商誉”;“滥用权利”。这些后来不断出现的关键词,在最初这个行政案件里,就已经开始形成。所以,《奴才错认主子》现在重新从头讲。不是为了证明谁一定错、谁一定对。而是想把每一个关键节点重新摆出来:当时谁说了什么?谁提供了什么证据?谁调查了什么?谁没有调查什么?一个观点后来是怎么变成一个案件的“固定叙事”的?至于那两份上诉状到底是不是出自同一个律师——我没有证据,就不下结论。但是有一个问题,我可以先留在这里:两份几乎“孪生”的上诉状,到底是因为双方恰好想到了同一套法律逻辑,还是因为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稳定的“共同答案”?这个问题,留给后面的材料来回答。故事,才刚刚开始。
奴才错认主子39:两份上诉状像“孪生兄弟”,到底是谁替谁写好了答案? 故事要从头讲。 2023年,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微软中国使用“ROBORAID”涉嫌侵犯我的注册商标。 后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我不服,起诉到海淀法院。 2023年10月7日,海淀法院作出(2023)京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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