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国内不少名头响亮的法学泰斗,私下虔诚信奉基督教,本是个人私事无可厚非。可他们贪心

国内不少名头响亮的法学泰斗,私下虔诚信奉基督教,本是个人私事无可厚非。可他们贪心不足,不止自己信教,还执意要把基督教的教义思想,强行融入国内法律体系之中。最让人愤慨的是,他们大肆鼓吹对罪犯无底线包容,打着救赎的旗号变相给恶人开赎罪通道。凭什么拿着普通民众的公道、踩着受害者的伤痛慷他人之慨,这种扭曲的法治理念,根本就是大错特错!

法律是世俗社会定下来的规矩,管的是人和人之间实实在在的伤害,是受害者流出来的血,是被毁了的家庭。要是拿赎罪那套神学逻辑来判案子,相当于把普通人的正义,交到了神的恩典手里。

罪犯犯下恶行之后,不用对着受害人和家属赎罪,只要内心忏悔,就能换来法律层面的宽大,这根本就是慷受害者之慨。

受害者承受的痛苦是实打实的,财产损失、身体创伤,甚至一辈子都走不出的心理阴影。这份苦难不会因为罪犯内心忏悔就凭空消失。

可这套神学思路,却把重点挪到了犯罪者灵魂能不能被救赎上面,淡化了受害者的诉求。这哪里是司法温情,本质上是在悄悄调换法律的立场。法律要平衡各方的权益,底线是给受害者公道,而不是优先去成全罪犯的灵魂悔改。

基督教的原罪观认为,人天生带着罪性,所有人本质上都有恶的一面。放到宗教的范围里去思考人性,属于精神层面的探讨。可一旦把这套逻辑植入法理,就会出现一个很别扭的结果。

所有人都带着原罪,那作恶的人好像只是人性弱点爆发,罪责就被无形当中稀释了。世俗法律的根基,是一个人做出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就要承担对应的责任,责任大小,看行为造成的现实损害,不是看这个人灵魂是否有缺陷。

历史上的欧洲中世纪,教会权力一度压过世俗政权,神权凌驾法律之上。那时候审判的标尺很多时候不是人间的是非,而是教义怎么说。

那段历史留下的教训足够沉重,世俗法治的进步,本身就是不断把神权从公共规则里剥离出去的过程。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从根源上就是世俗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靠的是客观证据、既定法条,不是某一种宗教的善恶观。

这些法学精英做的这件事,就是一场危险的智识越界。他们手握学术话语权,在课堂、论文、研讨会不断输出这套融合思路,把宗教教义包装成前沿法理思想。

不少年轻学子接触之后,很容易被这套说辞带偏,慢慢混淆公共法律和个人信仰之间那条清晰的边界。

信仰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但这份自由,只能留在私人生活当中,不能借着学术的外衣,改造全社会共用的法律规则。

法律的包容,是制度层面的理性包容,不是无底线的神学怜悯。宽容要有限度,底线不能丢。宽容的对象,是那些情节轻微、主动弥补损失、真心向受害人致歉的人。

而不是不管造成多大伤害,单凭内心忏悔就可以获得宽大。如果无限宽容成为法理底色,那些恶性案件里的受害者,他们的委屈又该去哪里安放?

学术研究可以做跨领域的探讨,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当然可以拿来讨论。但探讨归探讨,不能把宗教教义当成改造现行法律的标尺。学术研究一旦越界,试图用神权逻辑替代世俗正义,就不再是纯粹的理论思考,而是在动摇法治最根本的根基。

咱们普通人心里朴素的正义,从来不是看罪犯能不能得到灵魂救赎,而是作恶者要付出对应的代价,受害的人能得到该有的抚慰。

法律不该变成布道的讲台,不能让原罪和救赎左右人间的裁判。守住法律的世俗属性,才是守住所有人的公平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