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奴才错认主子49:市监局还没处理完,四个商标先被无效了;等我去告市监局,法院却说“商标已经无效”,二审:等等,还没完! 这一次,故事的主角不是微软,也不是万慧达。 而是一个看起来很普通的问题: 法院已经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处理一个案件,那么,行政机关到底什么时候处理完? 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 ​

奴才错认主子49:市监局还没处理完,四个商标先被无效了;等我去告市监局,法院却说“商标已经无效”,二审:等等,还没完!这一次,故事的主角不是微软,也不是万慧达。而是一个看起来很普通的问题:法院已经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处理一个案件,那么,行政机关到底什么时候处理完?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放到我的ROBORAID案件里,却出现了一条非常有意思的时间线。一、法院说:你不能不管,重新处理!2023年2月7日,嘉兴玄视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2023年2月27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玄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0月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8行初348号行政判决,撤销相关举报回复,并责令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调查处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微软不服,又上诉。2024年5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终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这件事情已经不是我自己认为市监局应该处理了。而是:法院已经判了,要重新处理。那么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二、市监局开始“重新处理”,但是这个处理过程有点长根据后来案件中已经查明的材料:2024年5月31日,重新登记;2024年7月11日,立案;之后,又出现延期、中止、恢复等程序状态;直到:2025年3月21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才作出最终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3月25日,电话告知玄视公司。如果单独看这个结果:市监局最后还是处理了。但是问题来了:从2024年5月30日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到2025年3月21日最终处理,中间发生了多少事情?答案是:很多。而且,其中有几件事情,非常关键。三、市监局还没有处理完,其他案件已经一个接一个出了结果先看民事案件。2024年8月30日,一审判决送达。2024年11月1日,二审开庭。2024年12月9日,二审判决。2024年12月19日,判决送达。再看刑事自诉案件。2024年9月30日,一审裁定。2024年11月进入二审程序。2024年12月27日,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处理。然后,真正重量级的来了。四、四个商标,在不到半个月内全部收到无效裁定2024年12月25日:第32016553号“ROBORAID”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第65574713号“ROBORAID”商标被宣告无效。仅仅过了12天。2025年1月6日:第32014737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被宣告无效。第65577225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被宣告无效。四个商标。四份裁定。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6日。而这两个日期有什么特别?它们全部发生在: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履职尚未完成的时候。市监局最终处理是什么时候?2025年3月21日。所以时间顺序非常清楚:法院要求重新处理↓市监局重新履职↓民事案件判决↓刑事案件裁定↓四个商标收到无效裁定↓微软提起50万元诉讼↓市监局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这只是时间顺序。我没有说谁导致了谁。但我认为:这个时间顺序不能假装不存在。五、更有意思的是:四个商标被无效以后,微软又来了2025年2月7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起(2025)京0108民初90023号案件。被告包括:嘉兴玄视公司;无锡三帝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我本人。微软提出的核心主张之一,是认为我们此前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投诉、举报属于所谓“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提出了:50万元赔偿。注意这个时间:2025年2月7日。这个时候,市监局还没有完成自己的行政处理。市监局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2025年3月21日。所以我后来就一直在想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法院已经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处理,那么在行政机关尚未完成处理的这段时间里,围绕同一组商标的其他程序已经一个接一个产生结果,这些结果后来又成为其他诉讼中的重要材料,那么这段行政履职过程到底应该如何评价?这个问题,我认为至少值得问。六、于是,我又去告市监局我的理由很简单:你第一次不处理,法院已经判决让你重新处理。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是你在重新处理过程中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延期、中止、恢复,直到2025年3月21日才作出最终处理。而在这个过程中,我的商标权利状态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于是,我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我的诉求包括: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相关维权费用;要求对商誉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等等。我认为:这不是在要求法院替我重新审查商标无效案件。而是在问:行政机关有没有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职责?如果没有,是否造成了可以依法评价的损害?结果,一审法院给了我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答案。七、一审说:你的商标都已经无效了,你还有什么利害关系?2026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08行赔初16号行政裁定。裁定的核心逻辑大致是:你的涉案商标已经被无效宣告。既然商标已经无效,那么你和市监局是否履行职责之间就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市监局后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直接增加你的义务或者减损你的权利。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一审:驳回起诉。赔偿请求也一起被驳回。看到这里,我当时就有点疑惑。因为问题好像变成了一个循环:我说:市监局迟延履行法院判决。法院说:你的商标已经无效,所以你没有利害关系。可是:这个“已经无效”,到底是不是最终状态?八、到了二审,事情突然出现了一个反转玄视提起上诉。然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6年7月14日作出的(2026)京73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裁定中,查明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截至本案二审期间,关于第32016553号“ROBORAID”商标、第32014737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仍处于行政诉讼二审审理阶段。也就是说:事情还没有最终结束。于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直接指出:“一审裁定有关商标已无效宣告的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是二审裁定书说的。然后二审作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第一,撤销一审裁定。第二,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而且裁定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九、所以,这场官司现在到底打到哪儿了?这里一定要说清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没有说市监局一定违法了。也没有说玄视一定应该获得1000万元赔偿。更没有说市监局的迟延与商标无效之间已经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解决的是一个更基础的问题:一审不应该在程序阶段直接把这个案件挡回去。为什么?因为一审所依据的一个重要事实:“商标已经无效。”经过二审审查,发现:当时并不是终局状态。所以,案件应该继续审。换句话说:一审讨论的是“你有没有资格进门”;二审说,这个门不能这么关。至于进门以后:市监局到底有没有迟延?有没有违法?这种迟延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到底是多少?行政赔偿是否成立?这些问题:二审都没有替一审作出实体结论。所以,现在真正精彩的部分,反而刚刚开始。十、我越来越觉得,时间线有时候比观点更有力量把这几个日期放在一起看:2024年5月30日法院判决市监局重新处理。↓2024年7月11日市监局立案。↓2024年12月9日民事二审判决。↓2024年12月25日两件商标被宣告无效。↓2024年12月27日刑事二审裁定。↓2025年1月6日另外两件商标被宣告无效。↓2025年2月7日微软提起50万元诉讼。↓2025年3月21日市监局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3月9日一审行政赔偿裁定:“商标已经无效。”↓2026年7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等等,相关商标无效诉讼当时还没有结束。”于是:撤销。发回继续审理。十一、我不敢说这条时间线证明了什么,但我敢问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法院已经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究竟用了多长时间完成?第二个问题:在行政履职尚未完成期间,为什么围绕同一组商标的民事、刑事、商标无效程序却已经连续产生重大结果?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在延期、中止、恢复过程中,具体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形成完整的程序记录?第四个问题:如果最终处理结果是在2025年3月21日才作出,那么此前已经发生的那些商标无效裁定、民事裁判、刑事裁定,在行政履职责任评价中应该处于什么位置?第五个问题,也是我现在最想知道的问题:如果一审法院当时认为“商标已经无效”,因此认为我与市监局的履职已经没有利害关系,那么为什么二审法院却明确告诉我们——当时相关商标无效案件仍然处于行政诉讼二审阶段?这个问题,我暂时没有替大家回答。因为答案应该写在案卷里。十二、这一次,二审裁定书自己留下了答案的入口以前我总觉得,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证明自己有道理。后来慢慢发现:有时候,最重要的不是你说了什么,而是裁判文书自己留下了什么。这次也是一样。一审说:商标已经无效。二审说:这个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撤销,继续审理。那么接下来,就只剩下一个问题:市监局到底有没有依法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职责?这个问题,现在终于不能再停留在程序门槛上了。因为门已经打开。真正的实体问题,才刚刚开始。而我也越来越相信:一条完整的时间线,有时候比一百句情绪化的控诉更有力量。毕竟,日期不会替谁辩护。它只负责留下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