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不侵权声明) ——关于微博维权声明帖被“已限制展示”处置的申诉 申诉人:李芊墨,女,穿青人,1978年出生,微博账号
一、申诉事项 申诉人于2026年10月在个人微博账号发布维权声明帖((微博账号“硬核豌豆”UID 2511656610、“漫游世界的橙子”UID 7743095517)的刑事责任。2026年10月8日,申诉人发现该帖经微博“权益投诉”机制被投诉后,平台作出“已限制展示”处置(投诉编号:5350715442200602-10910490)。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提交本申诉书(不侵权声明),请求平台撤销上述处置,恢复该帖正常展示。
二、申诉请求 (一)撤销对申诉人上述维权声明帖“已限制展示”的处置,恢复该帖公开、正常展示; (二)如投诉方继续以不实理由滥用投诉机制,请求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事实与理由 (一)该帖系申诉人的维权声明,性质合法正当。帖文内容系申诉人作为网络暴力受害人,对自身遭受的侮辱、诽谤等侵害事实的如实陈述,以及声明依法维权、要求平台依法处置的正当表达,属于公民依法主张权利、澄清事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保护以“侮辱、诽谤或者披露他人隐私”等违法方式为限;申诉人帖文并未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投诉方名誉权的侵害。 (二)帖文所述事实均有证据支撑。帖文所涉事实,包括张又晨及其关联账号长期发布侮辱、诽谤言论,煽动组织网络暴力,相关举报经公安机关审查未予认定等,均有公证取证记录,本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对张又晨提起刑事自诉,本人的公司也将对张又晨提起检察院监督立案,平台公示信息及公安机关材料予以证实(详见申诉人另附证据清单)。 (三)投诉方投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投诉方以“该账号使用人发布虚假医疗广告骗取网民钱财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等为由提出投诉。经查,相关行政处罚系申诉人公司2018年因广告宣传用语不规范所受一般行政处理,属于程序性行政瑕疵,且早已履行完毕,与“骗取网民钱财”无任何关联。投诉方将公司行政处理歪曲为对申诉人个人的诈骗指控,其投诉理由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四)处置程序未充分保障申诉人陈述申辩权利。本案系平台依据投诉方单方通知作出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申诉人依法提交本不侵权声明,请求平台依法复核并恢复展示。 (五)申诉人系穿青人(未识别少数民族)公民,其依法公开发声、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亦是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民族团结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投诉方此前即曾以“穿青根本达不到认定民族的标准”等言论贬损申诉人的民族身份(申诉人已另行取证),现又利用平台投诉机制压制申诉人作为少数民族受害者的公开维权发声。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仅依据投诉方单方、不实的通知即对申诉人的维权声明帖作出限制展示处置,客观上将助长对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漠视与打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背道而驰。恳请平台在复核本申诉时,充分考量申诉人作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与言论自由,依法恢复该帖的正常展示。 (六)投诉方翻炒企业旧闻、攻击企业家的行为,属于中央网信办“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系列专项行动及行业监管要求明令整治的乱象。投诉方以申诉人公司2018年因广告宣传用语所受一般行政处理为素材,翻炒旧闻并歪曲为“骗取网民钱财”,进而蓄意攻击申诉人作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家的形象与声誉。该行为正属于中央网信办2024年“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整治的“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恶意炒作涉企公开信息”,2025年“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专项行动整治的“翻炒企业旧闻旧事,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以及2026年“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整治的“诋毁抹黑企业、侵犯企业家个人权益”等情形。依据中央网信办秘书局2026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网站平台应当将涉企信息纳入日常内容审核处置范围,对集纳翻炒的企业旧闻旧事、歪曲解读企业家过往言论等涉企侵权信息积极主动清理处置。恳请平台对投诉方的上述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2026年9月15日印发); (六)《微博社区公约》关于权益投诉、网络暴力治理的相关规定。 此致 新浪微博平台(微博平台运营方)
申诉人:李芊墨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以上声明已通过平台系统按流程提交。理解平台方履行通知与删除义务,但是在收到当事人的不侵权声明之后,应当由投诉人提交下一步材料,否则有义务恢复被显示展示的微博,否则我将追究平台侵犯言论自由等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