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老师在上课时,习惯性伸手摸了摸10岁女学生的头,结果女孩父亲一口咬定男老师猥亵,还要求他赔偿22.4万!男老师:“我那是为了矫正她的坐姿,又没碰她的隐私部位,哪来的猥亵?”女孩父亲:“性骚扰不一定非得接触被害人的隐私部位,女孩子就是不能乱摸!”
女孩的父亲老张,报名那天就跟培训机构把话说死了:我家闺女,只上女老师的课。机构满口答应。结果女老师临时请假,机构连个招呼都没打,直接把男老师潘某推上了讲台。
潘某是教硬笔书法的,巡场的时候看见小姑娘写字脑袋越趴越低,伸手扶了一下额头,把脑袋摆正。一堂课下来,扶额头、抬下巴、扶脑袋,前前后后碰了9次。
有时候顺嘴说一句“加油”,偶尔刮一下鼻子当鼓励。监控里小姑娘该写字写字,该跟同学说笑说笑,没躲没哭没紧张,整堂课状态松弛得很。
下课之后,女儿随口跟老张提了一嘴,今天换了个男老师,老师摸了我好几次。老张脑子里那根弦,“啪”就断了。
他当场折回机构调监控,看完视频,认定了,这就是猥亵。
拍视频发网上,多次上门讨说法,闹到机构课都上不下去。潘某为了保住饭碗,被逼着写下道歉书,承认不该随便碰孩子。这封道歉书,后来成了老张手里的“铁证”。
两年之后,老张把潘某和培训机构一起告上法庭。
索赔22.4万。账目列得:医疗费3962块1毛8,后续治疗费1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剩下的杂七杂八凑了个整数。
法庭上两边吵得不可开交。潘某急了:“我碰她隐私部位了吗?别的孩子我也这么扶的!”机构也出来作证,说潘某对谁都这样,不是针对某一个孩子。
老张一句话怼回去:“性骚扰不一定非得碰隐私部位,女孩子的头就是不能乱摸。”
一审法院调了完整监控,问了在场学生,结论很干脆。
潘某触碰的是额头、下巴、头顶,没有碰任何隐私部位。
小姑娘上课时有说有笑,没有躲闪、没有哭闹、没有表现出害怕。
医院和心理机构的报告也拿不出来,证明不了孩子受到了严重心理创伤。法院认定,潘某的行为出发点是纠正写字姿势,不存在猥亵的主观意图。驳回,一分不赔。
老张不服,上诉。二审还是那句话: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诊断证明不了孩子有创伤,就算有,也证明不了跟潘某扶那几下有关系。维持原判。案子结了,舆论炸了。
法律上有一条线,画得很清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禁止“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关键词是“身体特定部位”。法律划的红线,指向的是隐私部位,是带有性暗示的接触。额头、下巴、头顶,在司法实践中从来不被认定为猥亵的构成要件。
两高关于办理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强调了,认定猥亵要综合考察侵害部位的隐私程度、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特定时空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造成实际伤害。
公开课堂上、监控底下、持续一两秒的扶正动作,跟猥亵之间的距离,不是靠一句“女孩子就是不能乱摸”就能填平的。
可法律归法律,感受归感受。
老张那句“女孩子就是不能乱摸”,戳中的是另一层东西。十岁的孩子,她愿意被男老师碰9次吗?监控里她没躲,不代表她心里舒服。
孩子很多时候不敢躲,不知道怎么躲,甚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一个十岁的女孩,面对一个成年男性老师,在封闭的教室里,被反复触碰头部和面部,她没有反抗,可能是因为她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反抗。
这个案子最要命的地方,是整个过程里没有人问过那个孩子一句:你当时什么感觉。法院看她“有说有笑”,就推断没受伤害。
可孩子害怕的时候,未必哭,未必躲,可能只是僵在那里,笑着把课熬完。
老张的问题在于,他把这种不确定,直接升级成了“猥亵”的指控,用22.4万的赔偿给这件事定了价。
潘某的问题在于,家长白纸黑字要求女老师,机构转头就换了男老师代课,连通知都不通知一声,信任在这件事上从一开始就被踩碎了。
培训机构违约在先,男老师边界意识在后。一个十岁的女孩,夹在中间。
这件事真正的代价,不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里。它在每一个书法老师、美术老师、舞蹈老师下一次伸出手之前的那一秒钟犹豫里。
一个老师想帮学生摆正姿势,手抬到一半,脑子里闪过“会不会被家长告猥亵”,手又缩回去了。缩回去的那只手,救不了趴在桌上的孩子,也救不了站在讲台上的老师。
保护孩子身体边界的意识觉醒了,这是好事。但觉醒之后,如果只剩下恐惧和猜疑,正常的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雷区。谁踩上去,谁粉身碎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