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谁能忍!杭州临安,一外地女子游玩后回酒店房间,却吓得不敢进门。自己房门大敞四开,屋里晾着的内衣裤,还有生理期用的私人物品,全被走廊上来来往往的人看得一清二楚。更让她感到恶心的是,隔壁的两个大叔,正伸着头朝房间里看。女子认为酒店暴露了自己的隐私,找对方理论,可店家给出的说法却让人无法接受。女子随即报了警,并要求支付15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9月28日那天,马女士和两个朋友来临安旅游,入住的一家每天200元左右房费的酒店。
到10月3号这天,马女士在房间内洗了澡,然后把洗干净的内衣裤,晾在房门旁的衣架上。
他收拾好自己的行装,约好朋友去青山湖游玩。
10月4号凌晨一点多,马女士返回来,正要走进房间休息,可还没进房间,眼前的一幕让她整个人当场僵住了。
她的房间门大敞四开,出门前晾晒的内衣裤就明晃晃的挂在门旁,一眼就能让走廊里的人看见。
还有自己生理期的私人用品,也都摆在屋里,门外的人很容易就看到了。
她心里清楚,自己出门前明明是把门锁好的,按理说,门锁好了,自己的这些隐私是不会被外人看到的。
可自己房间的门是怎么被打开的?又是谁干的呢?难道招贼了吗?
她越想越害怕,也不敢进屋,立刻叫了来了店员。
店员来后确认屋里没人,马女士才敢进屋,她马上检查了自己的物品。
然后让店家调取当天的监控,想知道房门到底是谁打开的。
大家在画面里看到了真实的一幕。
房门是3号下午一点多,保洁员打开的。但保洁员从布草车上拿了备品去了旁边的房间,出来后推着车就离开了。
就这样,马女士的房间门,整整敞开了12个小时。
更让他感到恶心的是,隔壁房间的两个四十几岁的大叔,在路过时还停下来,还探头探脑地往屋里看。
马女士完全接受不了,要求店方给出说法。
后来,店家给出来自己的解释,说保洁当时是忘记关门了,后来下班了,马女士的门就一直开着。
隔壁的两个大叔,是新入住的客人,当时在找电梯,并没有窥视她的房间。
但马女士认为,店方的做法已经侵害了自己的隐私,不是一句忘关门和找电梯就能了事的。
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当天早上七点多,她的朋友在另一房间也被吓醒了。
朋友睡觉的时候听见门响,起来一看,房门也开着。
监控里一个白发男子走到门口,看了一眼一把就推开房门,把头伸进去看了一眼,然后关门走了。
朋友说,自己头天晚上特意把门锁好了的,但老人推门的时候,一下就推开了。
店方对这件事的解释更干脆,那个老人也在找电梯,他推门那是他的问题,跟自己没关系。还说是马女生朋友自己没有锁门。
双方找来了民警,民警检查了门锁,锁的确没问题。
店方因此理直气壮,说要是锁有问题,自己的店还能开得下去!
店家的回应,反应了他们的态度。但客人住进来,买的是对这家店的信任,买的是安全和对隐私的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酒店房间属于客人的私密空间,保洁疏忽导致房门敞开,让马女士的贴身衣物和私人用品暴露在外,按上述条款规定,店方侵犯了马女士的隐私权。
马女士入住后支付房费,与店方之间成立住宿服务合同。店方有义务保障房间的私密性。
保洁未关门,属于店方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构成违约责任。
同时,马女士作为消费者,同时还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以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马女士向店方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店方全额退还房费并赔偿1500元精神损失费。
但店方并不同意,只退还了马女士当天的房费并口头道了歉。但拒绝赔偿金额。
店方还表示,如果马女士不接受,就去走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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