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安徽合肥,一女子生下男婴,医院说孩子有鼻塞黄疸,建议转入新生儿科治疗,不料,十几小时,男婴口唇青紫,呼吸心跳骤停,经过抢救,男婴还是死亡,尸检显示,孩子死于肺炎导致的呼吸功能衰竭,女子悲痛欲绝,认为医院误诊漏诊,没有24小时监护孩子,女子告到法院,要医院担责,法院判医院担40%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刘女士怀孕了,这是她第一个孩子,她小心翼翼,好不容易到了该生产的日子,她住进了医院,希望孩子能健康平安。
2025年4月13日,刘女士剖宫产生下个男孩,全家都沉浸在新生命到来的喜悦里。
谁知第二天下午,医院说孩子黄疸偏高还有鼻塞症状,建议转去新生儿科住院治疗。
夫妻俩没有多想就同意了,之后孩子被送进新生儿病房,经过医生的诊断,孩子是鼻塞,高胆红素血症。
本以为孩子经过治疗,很快就能回到身边,可万万没有想到,4月15日凌晨5点多时,不幸来临。
孩子突然口唇青紫,呼吸心跳骤停,护士发现后抱着医院就跑了出来。
医院立马进行了抢救,抢救持续了4个多小时,每一分钟都是难熬的。
可怕的是,悲剧还是发生了,早上9点33分,医院宣布了孩子死亡。
刘女士听到消息,双腿一软就瘫了下去,她不能相信,自己可爱的刚出生的孩子,就这么没了?
4月17日,尸检结果出来了,认定孩子是新生儿肺炎引发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夫妻俩怎么也想不通了,只是治个黄疸怎么孩子就这么没了?
他们翻看诊疗记录,发现孩子入院时有鼻塞、白细胞升高等症状,还有产妇胎膜早破的病史。
可医院没往肺炎方面考虑,胸片也没拍过,而且医院拿不出连续的监护记录,没法证明孩子发病前的生命体征情况。
夫妻俩悲痛欲绝,认为医院存在误诊漏诊,也没有24小时监护孩子。
夫妻俩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该承担责任,一审阶段时,司法鉴定给出了意见: 医院存在感染风险评估不足、监护疏漏等过错,是孩子死亡的次要原因。
2026年7月,一审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48.7万余元。
判决下来,刘女士夫妻算是松了口气,他们思念孩子,可事已至此,孩子没了,医院也担了责任,他们打算放下悲伤,重新开始生活。
可医院不服,提起了上诉,得到消息后,家里的老人又想起了孩子。
他们以泪洗面,痛苦不堪,夫妻决定把官司打到底,给自己的孩子讨个公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没做到位的地方,比如该做的检查没做、该盯的监护没盯,并且这些问题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关系,医院就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法条的要求是“过错担责”,不是说只要在医院出了事医院都要赔,也不是医院说自己“符合流程”就能免责。
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是要看医护人员有没有尽到诊疗义务,有没有出现本该避免的疏漏。
就像这次事件里,司法鉴定指出的漏诊肺炎,监护不到位的问题,就属于明确的过错范畴。
截至2026年10月10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流程。
医院没透露上诉的原因,刘婧夫妇已经在准备应诉材料。
二审结果如何,还需要法院的认定。
无论结果如何,孩子已经没了,希望刘女士夫妻能走出来,重新面对新的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