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里部分内容:
– 汽车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座椅使用场景,行车时不可使用“零重力”座椅、旋转座椅或座椅放倒成床等功能。
– 采用大角度座椅(如“零重力”座椅)、旋转座椅或具备座椅放倒成床功能的产品,除应满足《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5083)等要求外,还应完成座椅的防夹安全性、碰撞安全性、调节机构锁止可靠性和防止误触其他操纵件等评估验证。
– 采用电吸门设计的产品,应具备防夹功能,并完成电吸门系统的功能可靠性、防夹安全性、紧急解锁功能等评估验证。电吸门系统应在断电、故障等异常情况下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 结构可靠性验证应包含车身、车架、悬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结构件在循环载荷作用下的疲劳寿命以及在极限工况下的力学性能验证,还应包含线束、后处理装置、轮胎、轮辋、灯具、防腐涂层等涉及安全、环保和整车可靠性等关键配置的测试验证。
– 环境适应性验证周期不少于1年,可靠性验证试验不低于30000公里。
– 未按要求测试验证、测试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公告。已取得公告的产品,应在2027年7月1日前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逾期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生产并实施召回
– 对于百公里加速时间小于5秒的产品,除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要求外,还应评估驾驶人在各种场景下对加速性能的适应情况以及潜在的驾驶安全隐患。
不知道这最后一条怎么评估?
汽车设计不得采用折叠屏柔性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