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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对小年轻热恋后火速同居,感情好到每天亲近在一起,女方家属见状,立刻就

广东广州,一对小年轻热恋后火速同居,感情好到每天亲近在一起,女方家属见状,立刻就催婚了,情侣俩一合计就举办婚礼,不领取结婚证。男方交付18.8万元彩礼、2万改口费、五样黄金首饰给到女方,热热闹闹的办完了婚礼,可婚后没多久,俩人就闹矛盾了,女友吵着要分手。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子退还彩礼钱跟“五金”,表示当初就是配合演戏根本不是真心结婚。女子拒绝返还,俩人就对簿公堂。

据深圳新闻网,10月10日报道称,结婚如同儿戏,还有这样的闹法?男子说,结婚就是配合演戏,这下又颠覆了网友的三观了。

有一对情侣,热恋之后,二人决定搬到一起同居,每天吃穿住行都是黏在一起。

随着感情不断的升温,出双入对的,两家子父母就开始催婚了。

特别是女方,家属一直建议,情侣俩赶紧安排了结婚,赶紧把终身大事给办了,一直以情侣关系同住,这也不是个法子啊。

女子被催的急了,就跟男友商议,要么就先举办婚礼,不领证,这样可以让家长不要一直催促,也没那么烦了。

男友一听,感觉也行。

不过举办婚礼,那可也是需要走过场的,也是要钱的。

男方家属也是积极筹备婚礼,拿出了满满的诚意:18.8万元的彩礼钱、2万元的改口费、5样黄金首饰。

钱是花出去了,婚礼也是热热闹闹的举办了,可是婚后,情侣俩的感情,却不那么乐观了。

举办婚礼之后,也没多久,情侣俩就各种不合、各种拌嘴、各种矛盾、各种争执,甚至闹了分手。

分手后,男子找到女子,要求她退还之前给出的各项彩礼钱、结婚钱。

女子一听,木讷住了,表示这些都是办酒席的钱,开销掉了,哪有退还的道理。

看到女子不肯退钱,男子生气了,表示当时就是配合你演戏,因为你家催婚催的紧,他才愿意举办婚礼的,完全就是应付。

现在都分手了,还钱不应该吗?

协商到最后,女子还是一分钱不肯退,男子无奈,只能将女子给告了,要求她退还所有的费用。

上诉之后,案件就开始介入审定。

一审后,审核人员认为,二人同居时长1年多,而且结婚后有不少的彩礼消耗。

最后结合双方的开支状况、过错情况,判定女子返还12万元、返还部分黄金首饰。

审判之后,男方不服气,提出上诉。二审之后,维持原判。

有网友表示,男子的抗辩不合理,既然是演戏,他怎么傻傻的拿钱出来呢,是脑子不好使吗?完全就是玩腻了,要分手,想要白玩呗。

也有网友表示,女方最后也是净赚了,这是否就是比较完美的、合规的骗钱?不过这样的说法,与法不符。

从案件来看,男子跟女子举办婚礼,属于民间的仪式,不产生婚姻效力。男方时候单方面说这是“演戏”,不能直接否定方氏的婚约跟财物性质,需要结合证据来判断。

《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定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

本案中,男女举办婚礼,同居一年,但是没有领证,所以说两个人不存在夫妻关系,只能属于同居关系,不需要“离婚”,只要分手,就可以解除亲密的关系。

男方分手后,单方面主张自己就是“配合演戏”,但是不能仅凭口头陈述来认定。

是否演戏,还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双方沟通的内容、亲友证言、同居事实等综合来判断。

第一、如果有证据,有协议,证明双方就是举办虚假的婚礼,演戏,不存在结婚目的,财物性质就会改变,大额彩礼钱等不成立,需要全部退还。

第二、如果有证据证明,两个人当时存在真实缔结结婚的,只是暂缓领证,则属于婚约纠纷。

在法律实务中,单纯就是事后反悔,口头说演戏,这个证明力度很弱,相关部门不会采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请求退还彩礼,可以支持;但是已经同居一段时间,不需要全额返还,可以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本案中的男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举办婚礼,之后同居,1年后闹分手,有实际的共同生活经历,不能说因为感情不合,闹散了,就说是演戏,这个说法无法成立。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