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对夫妻看中 88.6 万的房子,丈夫是失信人员,妻子没有稳定收入,无法贷款买房,便商议把房子登记在外甥名下,房贷由夫妻偿还。丈夫病逝后外甥翻脸称房子是他的,舅妈起诉确权,判决结果双方都没料到。
买房这件事发生在 2024 年。当时这套房子总价 88.6 万余元,男方自己凑出 13.6 万余元交了首付,其余 75 万元借用外甥的名字办了按揭。
交房以后,装修款由夫妻俩承担,每月 3240 元月供按期转账,水暖物业等杂费也按月缴清,日子看似顺理成章地往前过。
变故发生在 2025 年 6 月,男方因病去世,还贷责任落到了遗孀肩上。
当女方要求外甥配合将房产过户时,外甥态度发生转变,坚称房子自始至终归自己所有,舅舅一家仅是借住。外甥甚至主张这笔首付款是舅舅偿还早年欠下的 30 余万元借款。
女方无奈起诉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庭调查过程中,出资链条很快查清。女方拿出了全套首付款转账记录、连续按揭流水、装修票据和生活开销凭证。外甥所谓的还债主张仅凭一张借条复印件,既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交付凭据,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证据链如此完整,事实认定也倾向双方存在借名约定,房子是不是就该判还给女方?
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法院当庭驳回了女方要求确权和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
说白了,查明出资事实与直接确立产权完全是两个维度的法律关系。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生效原则,房产证写在外甥名下,对外便产生排他性的物权效力。
借名协议再真实,产生的也只是双方内部的合同债权,借名人并不能跨过登记程序直接享有所有权。
案涉房屋还有另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那笔挂在银行名下的 75 万元贷款。该笔抵押的登记期限直至 2054 年,在剩余几十万贷款未结清前,任何产权变更都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女方缺乏稳定收入,没有承贷资质,银行不同意变更借款人,不动产登记部门客观上根本无法办理过户。
在我看来,这起纠纷的教训在于忽视了规避征信审查必然伴随的法律代价。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自愿将资产的外部所有权拱手让人,实际上是把自己置于被动地位。
缺乏强有力的书面约束,一旦遭遇家庭变故,口头承诺往往经不起利益考验。
法院在判决后明确释明,既然物权要不回来,女方可以选择另案起诉,主张解除借名买房合同,要求外甥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及垫付的房贷本息。
产权没能争到手,亲属关系也降至冰点。
这场纠纷的处理说明,民事行为必须恪守合规底线,任何试图绕开监管的变通方案,最终都会在严密的法律规则面前显露代价。晒图笔记大赛
参考来源:宁夏法治(宁夏司法厅官方澎湃号)《以案普法丨银川一对夫妻借外甥名义买房,丈夫病逝后外甥翻脸:房子是我的!法院判了》,2026-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