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目睹妻子出轨持刀刺伤第三者之所以关注此案,是因为同类事件一再发生,当事人也一再犯下同类错误。丈夫撞见妻子出轨,怒而持刀刺向“第三者”,这样的新闻,隔一阵就会冒出来。情节高度相似,结局也惊人一致。伤人的一方从“受害者”变成罪犯,赔钱、判刑、留案底,而婚姻里的过错方反而在离婚中占据了某种主动。正因如此,这起案件值得跳出个案,追问那个反复出现的判断失误。刀,到底该不该挥,又该挥向谁。
本案中,张某当场撞见妻子与刘某在车内发生关系,持刀将刘某刺成重伤二级,获刑二年、缓刑三年。
先看一个被忽略的可能,刘某也许并不知道赵某已婚,他同样是被欺骗的一方,在情感关系里也是受害者。报道未交代刘某是否知情,法院便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这一认定值得商榷。若刘某被蒙在鼓里,张某的刀挥向的就是一个可能同样无辜的人。这不是“激情可原”,是糊涂,是对象错位。即便刘某知情插足,他也只负道德责任。婚姻忠诚义务是赵某对张某负有的,刘某对张某不负任何法定义务。真正违反忠诚义务的是张妻,可能被欺骗的是刘某,而张某的刀却落在了刘某身上,责任主体与伤害对象完全错位。
更根本的问题是处理方式。退一步说,即便只算利害账。一部手机拍下的证据,能让他在离婚诉讼中以无过错方身份主张损害赔偿、争取财产和抚养权;一把折叠刀换来的,是案底、缓刑考验期、赔偿支出,甚至在离婚中因暴力行为反处不利。有理的事,办成了犯罪。
法院判二缓三,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情节支撑,结果本身有法律依据。但判决说理应当严谨,刘某是否有过错取决于其是否明知赵某已婚,若证据不足,这一从宽理由应当剔除或降格,不能以道德叙事简化事实认定。
情绪失控可以理解,但法律评价的是行为,不是情绪。遭遇背叛,毁掉自己的往往不是背叛本身,而是背叛之后那个不清醒的决定。恨错了人、选错了对象、用错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