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江苏宜兴,男子和朋友相约去一家篮球馆打球,谁知,结束后,男子在场边突然晕倒。朋友吓坏了,赶紧对男子按压急救,场馆工作人员很快注意到这边情况不对,赶紧过来,加入救助,并拨打120。两分钟后,救护车赶到。最终,男子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颅内损伤。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场馆未配备AED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到安全救助义务,将球馆起诉索到法院,索赔4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孙某和朋友一拍即合,相约去当地一家篮球馆打球。
打球过程中,两人本着正常健身锻炼,全程节奏温和,没有高强度对抗,也没有发生任何肢体碰撞、磕碰受伤的意外情况。
万万想不到,打完球后,孙某坐在场边座椅上正常休息,竟突然晕倒在地,一下子失去了意识。
一旁朋友瞬间慌了神,赶紧上前查看情况,发现孙某情况不妙。
他努力让自己镇定下来,赶紧对孙某进行简单按压急救。
很快这边的情况,引起的球馆工作人员的注意。
立刻赶到过来,开展心肺复苏抢救,同时有人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仅仅两分钟过去,急救人员就火速抵达现场接手救治。
随后,孙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之后又辗转多家医院全力抢救,可惜经过多日救治,最终还是无力回天,不幸离世,医院判定死亡原因为颅内损伤。
好好的一个人,出门打球再也没能平安回家,孙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始终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结果。
在家人看来,如果球馆配备了AED除颤仪这种急救设备,就能抓住黄金救援时间,或许就能挽回亲人的生命。
家人认定球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为孙某的离世负责。
于是,一纸诉状将球馆告上法庭,提出4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
面对家属的追责,篮球馆方喊冤,球馆认为孙某是在场下休息时突发意外,并不是打球对抗,场馆设施问题导致的受伤。
另外意外发生后,工作人员全程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心肺复苏,协助急救,全程没有任何拖延和失职。
最关键的是,孙某的死因是颅内损伤,并不是心脏骤停,就算现场有AED设备,也用不上,根本改变不了结果。
球馆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所有安全救助义务,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体育场馆、公共场所必须配备AED急救设备。
《民法典》1165条规格: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侵权赔偿必须满足“有过错、有因果关系”。
孙某死因是颅内损伤,并非心脏骤停,就算有AED也无法挽救。
球馆在意外发生后,反应迅速、处置规范,第一时间开展人工急救,协助就医,已经完全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孙某死亡属于自身突发意外,和球场设施无关,家属索赔缺少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孙某家属40余万元的全部索赔诉求。
此事曝光后,有人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配备除颤仪,但运动场馆是高风险场所,从安全角度考虑应该配备。现在很多公共场所都配备了除颤仪,比如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等等,很多学校也都配备了除颤仪。这东西必须普及,因为它真能救命。
也有人说:除颤仪是医疗专业配置,非医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也要承担非法行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