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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刑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定——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中存在诸多将不同事实等同评价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以窝藏罪论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多元价 ​

【准确适用刑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定——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中存在诸多将不同事实等同评价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以窝藏罪论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多元价值,以单一财产数额来衡量;窝藏、包庇后又实施洗钱、帮助毁灭证据等行为所构成的数罪,以一罪处断;如此等等。这类规定即为拟制规定,即明知两种情形并不相同,仍规定将其等同视之。拟制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中较为集中,是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侵害的多为抽象的秩序法益,其内涵往往会随社会治理需求而发生变化,故而司法解释需要借助拟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尺度。但拟制毕竟系“明知不同而等同视之”,如若适用不当,既可能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也可能造成罪刑失衡。准确理解与适用刑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定,需要“一查性质、二划边界、三补要件、四验结果”,即需要确认该条款是否属于拟制规定,该拟制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适用拟制规定后其余要件如何把握,以及适用拟制规定后的结论是否妥当。(来源:人民法院报·6版 | 作者:李振林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