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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打一杆!江苏宜兴,一男子打球累了坐到场边休息时突然晕倒,球友和场馆工作人

有枣没枣打一杆!江苏宜兴,一男子打球累了坐到场边休息时突然晕倒,球友和场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展开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虽然抢救及时并送医,但男子还是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颅内损伤。悲痛之下,家属将篮球馆告上法庭,认为场馆没有配备AED急救设备,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索要40万赔偿款。一审法院审理之后给出让人意外的判决。

2025年9月的一天晚上,孙某在江苏宜兴当地一家篮球馆内,打完球坐在场边座椅上休息,毫无征兆地突然晕倒在地。

一旁打球的球友最先发现不对劲,立刻上前查看情况,马上动手做胸部按压施救,同时有人快速拨通120急救电话。

8点18分,球馆工作人员也赶来接手,持续对孙某开展心肺复苏急救。

仅仅2分钟之后,急救车就赶到现场,医护人员接手继续抢救。

9点,孙某被送到医院接受救治,之后家人又带着他转去另外两家医院尝试治疗,遗憾的是,经过多日抢救依旧没能挽回生命。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颅内损伤,并不是大家第一反应想到的心源性猝死。

亲人突然离开,孙某家人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

在他们看来,如果这家篮球馆提前备好AED设备,现场就可以快速开展除颤操作,说不定就能保住孙某性命。

家属一方提出观点,篮球馆属于人员密集的运动场所,经营者理应配齐必要急救物资,场馆缺少AED,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正是这个疏漏,造成孙某错失黄金抢救窗口,场馆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超过40万。

面对起诉,篮球馆经营者也给出自己的说法。

场馆这边表示,孙某并不是在打球对抗过程里受伤倒下,只是休息的时候突发状况。

从发现晕倒开始,在场人员全程没有拖延,球友最先出手施救,工作人员很快跟上做心肺复苏。

同时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急救人员到场速度很快,整个急救流程不存在耽误。

最关键一点,孙某最后的死亡诊断是颅内损伤,并不是心脏骤停,就算现场放置AED设备,也用不上这款专门针对心脏除颤的仪器。

场馆已经做好力所能及的救助工作,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仔细梳理全部证据之后,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解释,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宾馆、商场、体育馆这类公共经营场所,经营者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现阶段并没有硬性法律条文,强制要求体育馆必须安装配备AED。

回到本次事件里面,球馆工作人员发现孙某倒地之后,马上开展心肺复苏抢救,急救行动响应及时,不存在拖延怠慢。

再加上孙某的死因是颅内损伤,不属于AED可以发挥作用的心脏骤停场景。

综合全部因素,法院认定,球馆没有配备AED,并不等同于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缺少足够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因此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核心法条,篮球馆属于法条里面写明的体育场馆,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场馆必须配备AED,而且球馆工作人员发现孙某晕倒之后马上开展心肺复苏、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做好救助,不存在不作为,所以不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这条规定,想要让球馆赔钱,家属需要拿出证据证明球馆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直接造成孙某离世。

但是孙某死亡原因是颅内损伤,并不是AED能够救治的心脏骤停,就算场馆有AED也改变不了救治结果。

家属没办法证明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拿不出对应的证据,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四十多万的赔偿请求。

很多热爱运动的普通人看完这个案例,心里都会冒出疑问,运动场馆是不是都该装上AED?

其实最近这些年,越来越多城市的体育馆、地铁站、大型商场,都开始自愿投放AED设备,这是一件值得鼓励的好事,但自愿配备和法律强制要求,完全是两码事。

AED确实是非常实用的急救设备,普通人简单学习之后也能上手操作,一旦遇到心脏骤停患者,可以大幅提升存活概率,但它并不是万能急救仪器,对颅内损伤引发的危重情况,AED起不到救治效果。

生命没有重来的机会,不管是场馆经营者,还是每一个热爱运动的普通人,多一份准备,就多一分希望。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