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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狗腿子法院判公开道歉##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言行受法律约束#】小区业主微信群本是邻里沟通、公示信息、共议小区公共事务的便民平台,是维系邻里关系、共建和谐小区的重要纽带,但现实中部分居民因琐事争执将公共微信群当作情绪宣泄场地,随意发表过激、贬损他人言论,引发邻里矛盾,触碰 ​

【微信群里骂人狗腿子法院判公开道歉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言行受法律约束】小区业主微信群本是邻里沟通、公示信息、共议小区公共事务的便民平台,是维系邻里关系、共建和谐小区的重要纽带,但现实中部分居民因琐事争执将公共微信群当作情绪宣泄场地,随意发表过激、贬损他人言论,引发邻里矛盾,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小区业主微信群口角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明确网络公共空间言论边界,厘清邻里维权与言语侵权的法律界限,为广大市民规范网络言行、理性处理邻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此案原、被告均为某小区业主,同属某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2026年5月某日,小区业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公示被告李某持有小区4000元公共收益款项尚未完成交接。业委会成员在涉案业主微信群公示该会议纪要后,群内业主纷纷围绕小区物业、消防及公共收益问题展开讨论。

原告王某为维护全体业主公共权益,多次在群内原告认为,被告在数百人的公共业主群内公然侮辱、贬损自己,导致自身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受损,造成严重精神困扰,已构成名誉侵权,遂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基于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合法合理质询公共收益交接事宜,属于业主正当监督行为。被告李某面对合理质疑,未理性沟通,反而率先使用侮辱、贬损性词汇在数百人公共微信群内指责原告,言语明显不当,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当对原告赔礼道歉。但同时,原告在争执中亦有反驳与嘲讽言论,双方发言整体属于口角范畴,尚未达到侮辱及人身攻击的严重程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某小区微信群内对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公共言行受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小区业主群属于开放性、公共性网络空间,人员众多、传播范围广,在该类公共群组发表的言论,极易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造成影响,必须恪守文明、合法、理性的底线,肆意辱骂、贬损他人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约束。

区分邻里口角与重度名誉侵权 精准划定责任边界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需结合侵权言论的恶劣程度、传播范围、损害后果、主观过错综合判定。

此案中,被告率先发表不当贬损言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但双方争执时间短、冲突层级低,原告后续反驳言论亦存在不当,整体未达到严重侮辱、诽谤的侵权标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及名誉损毁后果,因此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既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又杜绝过度维权、超额追责,彰显司法公平公正。

业主享有公共事务监督权 维权必须坚守理性合法原则

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小区治理等事项,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合法权益,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主动关注、合理质询小区公共事务是合法正当行为,应当被尊重和认可。

但邻里之间面对分歧争议,应当秉持互谅互让、理性沟通的原则,坚决杜绝以言语暴力对抗合理监督,切勿因一时情绪激化邻里矛盾、触碰法律红线。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和睦是基层社会和谐的基石,文明言行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色。广大群众要自觉规范网络言行,理性化解邻里矛盾,摒弃“小事闹大、言语逞强”的错误观念,树立文明沟通、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让微信群真正成为共建美好社区的“连心桥”。法治达州法治达州 via: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