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90岁老太有4个女儿,她在二女儿隔壁买了套房子,她立下遗嘱,房子归4个女儿所有,可二女儿天天在她耳边嘀咕,说她愿意一个人承担老人的养老,洗衣做饭,陪床照料,生养死葬她全负责,希望老太把房子给自己,老太听久了,心动了,撤销遗嘱,直接把房子过户给二女儿,可没过多久,老人发现,二女儿根本做不到她说的承诺,俩人吵的不可开交,老太一气之下搬到养老院居住,可费用太高承受不了,老太告到法院,要二女儿把房子还了,并退还她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管理费63000元。
杨奶奶90岁了,老伴早年去世,一直是她一个人居住。
她这辈子生了4个女儿,她对4个女儿一视同仁,2016年时,二女儿小胡告诉她说,自己家隔壁有一套带电梯的房子要卖。
小胡说了,要母亲把老房子卖了,然后把她隔壁的房子买下,这样一来,她们母女俩就住的近了。
既然住的近了,女儿照顾母亲就更方便了,平时女儿过来,就不用来回再跑路了。
杨奶奶一想,自己年纪大了,腿脚不利索了,离女儿近点,确实能够踏实不少。
她立马卖掉旧房,把这套901房买了下来,杨奶奶心里高兴,立刻写了公证遗嘱,说这套房子,以后归4个女儿们所有。
可小胡隔三差五跟母亲念叨,说自己愿意一个人包下她养老送终的所有事情。
她愿意洗衣做饭,看病陪床,逢年过节都管到底。
她就希望,这套房子最后能归自己,她说的多了,杨奶奶也就信了。
杨奶奶念着她平时确实对自己照顾不少,就把以前的遗嘱撤了,重新立了一份,指明房子以后全归小胡所有。
母女俩口头说好,杨奶奶把房子转到小胡名下,小胡就得给老人兜底。
老人的日常吃喝、看病开销、平时陪聊这些养老的事情,小胡必须全部做到。
2022年3月,杨奶奶写了份《我的决定》,说房子等自己走了,就归小胡所有,算是对她多年照顾的回报。
为了少交点过户的税费,俩人走了个形式,按100万元的房屋买卖流程办了过户。
但实际上,小胡1分钱没掏,可没想到,房子刚过户没多久,俩人就因为谁管买菜、谁管存款、平时照料的细致程度吵得不可开交。
杨奶奶越想越心寒,觉得小胡根本没兑现她说的的承诺。
俩人闹到最后,彻底翻脸,2024年4月,杨奶奶一气之下搬走,干脆住进了养老机构。
可她住进去发现,每个月开销太大了,压得她受不了了,她实在没办法了,这才想起来自己的房子。
她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和小胡说好的扶养约定,要小胡还她的房子,连之前掏的63000元劳务费、管理费也一并要退。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了杨奶奶和小胡的口头扶养协议,小胡必须把901房还给杨奶奶,配合她办过户手续。
有人说了,老人一定要拿好自己的财产,别以为房子给了最信任的孩子,养老就算稳了。
即便是亲生儿女,也都已经是单独的个体,人心隔肚皮,没攥在自己手里的房本,说不好哪天就成了空的承诺。
养老这件事情,即便是要留给哪个孩子,完全可以以遗嘱的形式实施,万一有个差错,自己也有个回旋的余地。
在我看来,一定不能把筹码全交出去,只有拿好自己的主动权,晚年的日子才不至于太被动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继承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继承人履行义务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小胡作为杨奶奶的女儿,和杨奶奶约定会全权照顾杨奶奶所有的养老事情。
但她在房子过户后,并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完全履行对杨奶奶的养老照料义务。
以至于闹到最后,杨奶奶对她的信任基础彻底破裂,因此法院支持老人解除协议,收回房屋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鲁中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