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和女友同居10年,俩人和女友的母亲住在一起,女友是独生女,可没想到,女友去世了,男子不忍离去,留下来照料女友母亲,母亲感动了,和男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赠与合同,约定由男子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死后将遗产赠予男子,男子尽心尽力照料老人,老人去世,男子给老人办了后事,可老人外甥女跳了出来,说她平时也探望过老人,要求代位继承老人留下的500万遗产,法院判了。
谢某这一辈子,只生了一个女儿,她爱如珠宝,只可惜老伴早早去世。
从此以后,谢某和女儿林某相依为命,林某谈了个男友陈某,俩人同居,可她不忍留下母亲一人。
从此以后,林某就和陈某,一起和母亲住在一起,他们互相照顾,其乐融融,相处久了,陈某就像谢某的半个儿子。
可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时,林某不幸病逝,谢某失去了她唯一的女儿。
按理来说,陈某和林某并没有结婚,俩人只是同居,陈某对林某没有赡养义务。
既然林某已经死亡,陈某大可以就此离去,他还有大把的年华,完全可以重新开始。
可陈某思前想后,他要是走了,彻底就剩下谢某一个人了,那样一来,谢某的生活就暗无天日。
她们母女俩原本就是相依为命,谢某年纪大了,没了女儿,她的结果可想而知。
陈某没走,选择留了下来,继续照顾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母亲谢某。
谢某感动了,为了感念陈某的踏实善良和不离不弃,主动和陈某签下遗赠扶养协议。
之后谢某又办理乐公证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承担自己生养死葬的全部事宜。
等自己去世后,将名下房产等财产全部赠与陈某所有。
从此以后,陈某对谢某更加的不离不弃,他细心照料谢某的日常起居。
谢某身体不适、生病住院,所有医疗费用都是陈某独自承担。
为了让谢某得到更好的照料,陈某还自费聘请了护工,全程对谢某尽了责任。
2023年时,谢某安然离世,陈某悲痛之余,依照协议,妥善操办了谢某的后事。
之后他合法继承了谢某留下的遗产,本以为事情尘埃落定,可没想到,谢某外甥女郑某冒了出来,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
郑某说自己平日里也时常探望、照料谢某,有权代位继承谢某的500万遗产。
法院经过核查取证,确认陈某与谢某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为老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全程无胁迫、无欺诈,而且经过合法的公证,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而且,陈某实打实承担了谢某的生活起居、医疗开销、护工费用,直至谢某去世,陈某为她办了后事。
陈某完整履行了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证据完整,事实确凿。
而郑某仅只是日常偶尔探望、简单走动,属于普通亲戚间的人情往来。
她既没有老人指定遗产的遗嘱,也从未承担过谢某晚年的生活、医疗与养老责任,根本谈不上实质赡养照料。
法庭审理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最终驳回了郑某的诉求。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认为,两份协议均为谢某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并且陈某已经完整履行了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级高于法定继承,直接压过郑某依靠血缘提出的法定继承。
所以法院驳回郑某的诉求,于法有据,没有问题。
平心而论,郑某逢年过节的探望,只能算是普通亲戚间的情分,但遗产的继承,不能只看口头孝心。
没有遗嘱指定、没有长期赡养、没有履约付出,单凭零星探望,就想瓜分巨额遗产,根本就不可能。
有人认为,陈某是为了房产才尽孝的,可长期照顾老人,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更何况陈某为谢某自费治病,花钱雇护工,日夜照料她的饮食起居,在她去世后,又给她操办了后事。
这些辛苦,细细碎碎,每天都充斥在生活里,这样的付出,压根不是能长久伪装的。
倘若外甥女真有孝心,真心挂念老人,早在老人孤苦无依时便会主动照料老人的。
不至于等到老人离世之后,才站在法庭上来争抢利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