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黑龙江,50岁大叔与72岁同村老人在邻居家打扑克。因老人悔牌,两人发生撕扯,后来老人转身离开时,大叔一脚蹬踹其腹部,被牌友拉开后各自回家。
俩人都是村里的老熟人,平时农闲就爱凑在一块打牌,之前也没红过脸。
那天也是凑巧,徐某手里的牌不顺,打出一张之后又反悔,伸手想把牌收回来。刘某当时正好管上这张牌,说什么也不同意,俩人你一言我一语就呛了起来。
越吵火气越大,俩人从座位上站起来,互相推搡撕扯了几下。
旁边的牌友赶紧伸手拉架,劝了半天俩人都不消停。徐某觉得自己年纪大还受了气,嘴上骂骂咧咧转身就要走,没想到刘某还在气头上,抬脚就踹在了他的肚子上。
这一脚看着力气不算大,徐某踉跄了两步也没摔倒。在场的人赶紧把俩人拉开,又分别劝了几句,眼看着俩人都没再说什么,就各自回了家。
当时谁也没当回事,只当是普通的口角争执,没人想到会闹出人命。
当天72岁的徐某回到家,没一会儿就开始腹部剧痛,浑身冒冷汗。家人一开始以为是吃坏了肚子,或者吵架气的,给倒了热水让歇着。
眼看情况越来越重,疼得老人直打滚,家人才慌了神,赶紧叫车往县医院送。
到医院一检查,结果直接给了全家当头一棒——回肠破裂,必须立刻做手术。
医生当时就说,老人年纪大了,腹部受到外力冲击很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幸亏送来得还算及时,但后续能不能挺过去还不好说。
手术当天顺利做完,徐某直接被送进了ICU观察。本以为做完手术就能慢慢养回来,谁知道术后感染一直控制不住,高烧退不下去,身体状况一天比一天差。
撑到第七天的时候,徐某还是因为感染性休克引发多脏器衰竭,没能抢救过来。
老人离世后,家属直接报了警。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刘某,他接到电话传唤之后,自己主动到了派出所,也承认了踹人的事实。
一开始警方按治安案件处理,给了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那时候不少人都以为,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拘留罚款也就了事了。没人想到,随着死因鉴定结果出来,这件事的性质直接变了,从治安案件升级成了刑事案件。
第一次做伤情和死因鉴定的时候,结论是外伤对老人死亡的参与度占75%。
也就是说,这一脚是导致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家属知道事情闹大了,赶紧托中间人说和,主动找徐某的家人协商赔偿。
都是同村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刘某家里条件也一般,东拼西凑拿出了41万。
徐某的家人考虑到双方平时也没仇怨,也有医院的因素在里面,最终收下了赔偿款,出具了谅解书。
案子移送到法院之后,刘某的辩护人对第一次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同意之后,委托了新的鉴定机构,第二次的鉴定结果出了变数。
新的鉴定结论显示,老人的死亡是双重因素叠加造成的,并非外伤单一导致。
一方面是刘某踹的那一脚,直接造成了徐某回肠破裂,是最初的诱因;另一方面,医院在做手术的时候,漏缝了一处肠管,才导致后续出现严重感染。
两个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均等,外伤对死亡的参与度最终定为50%。这个结果一出来,整个案子的争议点就变了,辩护方也有了新的辩护方向。
法庭上辩护人抓住这一点提出,医院的医疗过错属于重大失误,是独立介入的异常因素,应该切断刘某伤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刘某只需要对重伤结果负责,不该承担致人死亡的加重责任。
但肇东市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的程序合法,结论客观。
踹伤行为是后续所有救治、感染的起点,如果没有这一脚,老人根本不需要做手术,也就不会出现后续的医疗失误。
哪怕有医疗过错的叠加,刘某的伤害行为和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依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中间有第三方的过错,就免除始作俑者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考量,刘某有主动到案的自首情节,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已经全额赔偿并取得家属谅解,当庭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出来之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这个结果也算是在情理之中。
这场悲剧从头到尾看下来,最让人唏嘘的就是起因。一张牌的小事,两个认识几十年的同村乡亲,最后闹成一死一判刑的结局,任谁看了都觉得不值当。
很多人在气头上的时候,都容易失去分寸。总觉得自己占理,就寸步不让,非要争个输赢。却忘了动手的那一刻,道理就已经不重要了,剩下的全是责任和代价。
尤其是面对高龄老人的时候,更得攥住自己的脾气。老年人的身体看着硬朗,其实内脏、血管都已经退化,哪怕是不大的力气,也可能造成致命的内伤。真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
也有不少人替刘某觉得冤,说死亡有一半是医院的错,为什么还要他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的逻辑从来不是算比例账,源头的错就是源头的错,没有因就没有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