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和女友恋爱后一直没领证,但是两人感情稳步维系了十多年,期间女友因病去世,男子就以女婿的身份照顾起了准岳母,岳母也是和女婿签署了遗赠抚养协议将名下500万财产给女婿,结果等岳母去世后,外甥女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要这些财产。
据悉,女子林某和男子陈某恋爱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人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但是就一直没有登记结婚,而陈某也把林某的母亲谢某视如自己的母亲一样。
就算是林某因病去世,陈某对待谢某也是像以前一样好。不仅照顾谢某的日常起居,还帮着送医治病。
为此,谢某也是和陈某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照顾自己的生活,待自己去世后将房屋,股票,存款全部给予陈某。
之后谢某也因病去世了,于是,陈某打算继承这些财产,但是这个时候,谢某的外甥女郑某突然出现要求分的这些财产,协商无果后,郑某把陈某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谢某和陈某并无血缘关系,所以陈某恰好不属于谢某法定继承人,主体资格符合,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在签订协议时,此时的谢某和陈某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话,协议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接下来,陈某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日常照料、就医陪护、承担赡养开支,直至谢某死亡。
那么,在谢某死亡后,陈某便有权分的这些财产。
但是,谢某的外甥女郑某的诉求能不能支持?
1首先,郑某(外甥女)不属于第一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以继承;外甥女本身不是法定继承人,仅在发生代位继承等特殊情形才有可能分得遗产。
那么,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优先执行协议,法定继承不启动,郑某无权按法定继承分财产。
如果郑某想要分的遗产,那么,就是要推翻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即比如在签协议时,谢某老年痴呆、意识不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陈某欺诈、胁迫谢某签署协议、亦或者协议本身形式不合法等等。
如果郑某无法举证证明以上情形,法院一般认定协议有效,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并未采信郑某的说辞,对其诉求予以了驳回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