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版多尔衮!”广东广州,一女子带女儿再婚,丈夫带着儿子,俩人婚后合买了房子,为了省事,房产证只写了丈夫的名字,从此后女子勤俭持家,一点一滴把俩个孩子拉扯养大,转眼之间,30年过去,一儿一女各自成家,女子万万没有想到,丈夫语出惊人: “这套房子,只能留给我儿子!”女子寒心,立马立遗嘱把自己的份额给亲生女儿,丈夫傻眼了。
30年前,刘阿姨带着女儿改嫁了,女儿梁女士当时很小很小。
她只记得,继父也带着儿子,他们两家合成了一家。
之后两口子一起打拼攒钱,俩人在婚后合买了套广州的房子。
可办房产证的时候,为了省事,只写了继父一个人的名字。
刘阿姨没有多想,只觉得一家人过日子,写谁的名字都是一样的。
之后的几十年里,刘阿姨天天围着家里,她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操持着家里所有的家务。
她把丈夫的儿子视如己出,自己女儿有的,儿子照样不能缺少。
刘女士真心真意的对待继子,从他上学,管到他成家生子。
转眼之间,30年过去,刘阿姨老了,她为这个家里,付出了自己的大半辈子。
眼看女儿和继子全都长大,各自成家,刘阿姨以为,自己苦尽甘来,终于可以过好自己的晚年。
可她没有想到,丈夫的儿子总是旁敲侧击,他话里话外,这套房子应该由他来继承。
在他心里,这房子写的是父亲的名字,既然是父亲的房子,这房子就该归他自己。
刘女士当时没当回事,一直以为继子不过是说笑而已。
更何况她和丈夫身体健康,俩人还没老到不能自理,房子的事情,未免说的太早了。
可没想到,丈夫语出惊人,直接撂明,这套房半分都不给外姓人,以后全留给自己的亲生儿子。
这话一出,刘阿姨母女俩惊呆了,俩人在这个家里,熬了三十年之久,最后连个落脚地方都没有?
原来人家父子俩早就商议好了房子的归属,继父还说了,“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别人家的人了。”
有人以为,既然房产证上写的是继父的名字,那房子肯定会归他儿子。
也就是说,房子本来就归继父所有,自然是继父想给谁就能给谁,谁也不能干涉他的自由。
也有人说,继父说的没错,梁女士已经嫁出去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本来就没资格回来分家产的。
但实际上,这全是对房产继承的误区,法律的规定并不是这样的。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刘阿姨专门去了趟遗嘱库的服务点咨询。
她这才明白,这套房子是婚后两人一起买的,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权利把房子给他亲生儿子的。
她立刻立了份遗嘱,遗嘱上写着,自己的那一半份额,全部留给女儿梁女士所有 。
遗嘱立完,刘阿姨放心了,这回二婚丈夫和继子再也夺不走属于她的房子份额了。
梁女士继父口口声声,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大概以为,房产证只要写的是他自己的名字,当然就和女方没任何关系。
可他想错了,他和儿子想要的太多!他儿子长大全凭刘阿姨对家里的操持。
俩人婚后合买房子,他只管写成他自己的名字,大概他从头就认为,房子是谁名字就该归谁,可他没有想到,法律可不是这样规定的。
在现在的法律面前,夫妻婚后合买的房子,无论写成哪一方的名字,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梁女士继父想把房子给他儿子,他只能给属于他自己的那一半房产,根本没权利张口就来,说这套房子应该归他儿子。
而且,法律还规定,继子女只要小时候跟着一起生活过,继承权和亲生没有区别,根本不会因为嫁人就没了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梁女士幼年随母进入重组家庭,由继父共同抚养长大,完全符合该条款认定条件。
也就是说,梁女士和继父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并不会因为出嫁就失去了法定继承资格。
继父所说的女儿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房子都是他儿子的。
继父这话可笑至极,如今刘阿姨已经立好了遗嘱,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女儿。
而继父的儿子,最多能拿到属于他父亲的那一半份额,这回叫刘阿姨老公失望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