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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载娃酿悲剧,“醉”责难逃警钟鸣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总有人在酒精的麻痹下铤而走险,甚至将家人置于危险之中。本案中,一名男子饮酒后不仅自己驾驶摩托车上路,还搭载了年仅八岁的女儿。最终他不仅要承担因发生单方事故所造成的伤痛,更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后 ​

酒后载娃酿悲剧,“醉”责难逃警钟鸣“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总有人在酒精的麻痹下铤而走险,甚至将家人置于危险之中。本案中,一名男子饮酒后不仅自己驾驶摩托车上路,还搭载了年仅八岁的女儿。最终他不仅要承担因发生单方事故所造成的伤痛,更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后果。

案情回顾

2026年5月的一个傍晚,张某驾驶摩托车载乘其年仅八岁的女儿到饭店与朋友聚餐。席间张某与朋友畅聊之际也不忘推杯换盏,饮白酒一两后意犹未尽,又接连饮用多瓶啤酒。

当晚21时许聚餐结束,张某已醉意明显,但仍欲骑摩托车载女儿回家。一同吃饭的朋友立马劝告阻拦,没有喝酒的朋友表示可以先开车将张某及其女儿送回家,有时间再来取摩托车。哪知张某已神志恍惚,不听劝告,执意要骑摩托车离开。朋友劝说无果,只能找到张某摩托车后备箱的头盔为孩子戴好,目送张某驾驶摩托车离去。

骑行中,张某在没有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骑摩托车载着女儿在道路上蛇形行驶,不多久醉意袭来,车辆失控撞上路边道牙,一头冲进绿化带,张某当场失去了意识。所幸有过路行人及时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附近巡逻交警很快到现场进行了处置并将张某送到了医院。经检查,张某身上有多处骨折,而其八岁的女儿所幸因佩戴了头盔没有大碍。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并被认定负此次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丰台区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饮酒会降低人的辨识和控制能力,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会影响个人行车安全,更会对整个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自身多处受伤,更将年幼的孩子置于险境,未尽到监护责任,最终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代价之大,发人深省。酒驾的危害伴随终生,广大驾驶员务必引以为戒,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守护自己与家人的平安出行。via:北京政法 法治达州达达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