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四名男子在村里采砂筛金,短短九天时间,四个人就筛选出来330多克黄金,卖了26万多元,就在四个人准备大干一场时,结果却栽了大跟头,四人均因涉嫌犯罪被判刑。
据悉,今年4月的时候,男子孙某等人口头约定每个人占股25%,在购买水银等物品后,就雇佣挖掘机等大型设备,在某村中的农田河流中采挖含有金粉的矿藏。
短短九天的盗采,四个人就提纯了300多克金粉,随后将其售卖获得了26万多元。
就在四人再次准备挖金子时,结果被警方抓获归案,因26万违法所得及时上交,法院认为,四人因未取得挖矿许可证擅自挖矿,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判处四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以一年缓刑。
事发后,有网友说,有个案例,说洗车的不用自来水,打地下水供应,最后老板被抓了,罪名是非法采矿罪,水资源也归为矿产。
还有网友说,我觉得地面上这种小规模的挖掘应该允许,毕竟国家也是每个人的,每个人都有在这片土地上刨食的权利,但是他们动用挖掘机等大型设备就有点过分了。
也有网友说,我能不能这样理解,有条跨国河流,这河流有贵重金属,我眼看归属我国的贵重金属原料就流去下游国家而去掏去截,是不是就触碰到我国法律了?我安静的看着它流入他国才好?
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也就是说,矿产无论埋藏在河道、农田地下,所有权归国家,私人不能私自开采。
本案中,四人无采矿许可证,使用挖掘机大规模挖掘,属于机械开采,不是简单捡拾河沙,而且,用水银混汞法提炼黄金,同时还存在污染环境风险,最终四个人没有定污染环境罪,仅以非法采矿定罪追究责任已经很不错了。
加上本案违法所得26万余元,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达到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
案发后,四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6万,由于是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属于认罪悔罪的重要情节,法院据此从轻处罚,判处6个月~10个月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
也就是说,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不再犯罪,考验期满后,原判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而如果一旦在考验期违规或再犯罪,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其实,四个人违法所得总额26万,这笔钱不包含成本,比如买水银和雇佣挖掘机的钱,也就是说交上26万之后,四个人是赔钱的。
就像有网友说的,捡也不能捡了?那些玉石不都是捡的?
其实,零星捡拾少量自然散落金砂一般不构成犯罪;一旦动用机械开挖、规模化采挖提纯,属于采矿行为,必须采矿证,无证即涉嫌非法采矿。本案动用挖掘机大规模挖河、挖农田,属于采矿行为。
如果在提纯过程中,造成土壤、水体重金属污染,达到入罪标准的,则会另外触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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