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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被送去戒网瘾,死在异地武校:外伤只是“次要死因”,教练为什么还是被判了

17岁少年被送去戒网瘾,死在异地武校:外伤只是“次要死因”,教练为什么还是被判了11年?

河南洛阳,17岁的高某被母亲送进“武校”戒网瘾。十余天后,他死在医院里,臀部大面积挫伤出血、伤口化脓,双手曾被胶带捆住,防止他抠掉血痂。

涉事教练焦某某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但判决书里有一个细节,让很多人难以接受:司法鉴定认定,高某的直接死因是肺部感染引发多器官衰竭,体表外伤“不足以造成急性死亡”,只是诱因,损害参与度16%—44%,属于次要死因。

一个“次要死因”,凭什么判出十一年?

“次要死因”不等于“次要责任”。法院定的罪名和量刑逻辑,恰恰卡在这个区分上。

辩护律师主张,焦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最高刑期只有三年;外伤只是次要死因,属于多因一果,加上焦某某案发时未满19岁、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这套辩护如果成立,刑期会落在三年以下。

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的认定是:焦某某多次持械体罚未成年学员,在学员已经出现身体病变、多次大小便失禁的危急状态下,不履行救助义务,继续体罚,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这里的关键词是“放任”。故意伤害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的核心区别,不在于“打没打”,而在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主观态度。虐待罪惩罚的是长期、持续的摧残折磨,但当行为人在明知对方身体已经濒临崩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加暴力、拒绝送医,这个“明知会出事却随它去”的心态,在法律上就脱离了“虐待”的范畴,进入了故意伤害的评价框架。

更关键的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鉴定说的是“外伤不足以造成急性死亡”,但紧接着一句是:外伤能够诱发、加速肺部感染,促进感染扩散,外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焦某某用木棍把高某打到臀部出血、伤口化脓,又用胶带捆住他的手阻止伤口愈合,然后在高某已经失禁的情况下继续殴打。没有这些外伤,感染不会以这个速度和程度扩散;没有持续的体罚和拒绝送医,一个17岁的年轻人未必会死。“次要诱因”说的是参与度比例,不是责任的轻重。 法院在这个因果关系链条上认定的,是焦某某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实在在的推动作用,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背景因素”。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基础刑期是十年以上。十一年,是在这个基础上结合自首、多因一果等情节后,落在法定区间偏下的位置。如果没有自首,这个数字只会更高。

但这起案件真正扎心的地方,不在焦某某一个人身上。

高某的母亲曹小艳,对接、缴费的对象是登封嵩山少林文武学校。她分两次转账19800元学费、1600元接孩子费用,校方承诺“半年内不得探视”,建了微信群同步“训练动态”。

但高某从来没有进入过登封那所学校。他被转到了洛阳,安置在洛阳外贸专修学院的场地里,实际运营方是一家叫“洛阳正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主体,不具备教育、武术培训资质。教练焦某某没有教师资格证,也没有武术教练资质,曾经是学员,留下来带班。

焦某某在供述中承认,校长、副校长知晓教练体罚学生,“持默认态度”。这条供述载于案卷,但庭审各方对“管理人员授意体罚”的事实存在争议,暂无直接证据佐证。

家属后来以“高某被拐卖”为由向登封警方报案,警方已立案,截至报道时暂无调查进展。记者致电登封嵩山少林文武学校,校方以“孩子并非在校内死亡”为由拒绝说明,随即挂断电话。

刑事判决只处理了焦某某。但那个把高某从登封“引流”到洛阳无资质场地、全程隐瞒真实就读地点、切断家长探视渠道的链条,在刑事上还没有人为此负责。 民事赔偿方面,场地运营方赵某某已通过调解赔付55万元,法院认定这笔钱覆盖了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驳回了其余诉求。

说句实在话:

高某的母亲花了两万多块钱,买到的是一套“戒网瘾”的承诺,和一个“半年别来看孩子”的条件。她每周在微信群里看到训练视频,母亲节收到儿子录的祝福。她以为孩子在变好。实际上,孩子在另一个城市,在一个没有资质的地方,被一个没有资质的人,用木棍打到臀部出血、大小便失禁,然后被胶带捆住双手,直到感染扩散到无法挽回。

焦某某被判了十一年。他出来的时候,三十岁。高某的生命停在了十七岁。

法律在这起案件里做了一件事:它把“专打非要害部位”这种话,从“管教方式”的范畴里拽了出来,放进了故意伤害罪的评价体系。 打臀部不出人命,是焦某某自己的计算。但法律告诉他:你把一个人打到伤口化脓、捆住他的手不让他自救、看着他失禁还继续动手,然后说他死于“次要诱因”——次要的不是你的责任,是你计算之外的那部分后果。

你觉得,把高某从登封转送到洛阳无资质场地的武校,该不该有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是家长,看到“半年不得探视”这样的条件,还会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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