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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装进荒郊野地,前村支书一句实话把底交了:本来想建广场,没批下来…… 河

健身器材装进荒郊野地,前村支书一句实话把底交了:本来想建广场,没批下来……

河南南阳潦河坡镇杨河村,一片树林和荒草中间,装着太极推盘、上肢牵引器、三位扭腰器、双人漫步机。

周围没有广场,没有硬化路面,没有散步的人。

视频传上网之后,潦河坡镇政府的通报来得很快:媒体报道属实,该区域的确存在人流量少、周边环境疏于管理的问题。已拆除,重新选址。

认错干脆,整改利落。但前村支书仵先生对着记者说的一句话,比通报里任何一个字都值得停下来看:“那个位置最早是村集体的药厂,现在是林地,本来想建一个小广场,但没有审批下来。”

广场没批下来,健身器材先装了上去。

这个顺序,在《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里是反的。

体育总局2017年印发的配建管理办法,对选址有一条硬性要求:器材应配建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2021年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选址要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群众需要的原则,避免装在“利用率低、管理维护无保障”的地方。

杨河村这个点位,三条原则一条都没占上。人流量少到被路过的人当成“荒郊野地”,管理维护连周边杂草都没人清理。选址的科学性,在配建之前就应该被审查,而不是在曝光之后才被承认。

更值得追问的是那个“没批下来的小广场”。广场的审批涉及土地用途、规划许可,林地能不能硬化、能不能建公共设施,有它自己的门槛。广场没批,意味着这块地在规划层面并不具备承载公共活动场所的条件。但健身器材还是装了上去,仿佛只要器材本身是“民生工程”,装在哪儿都自动具备正当性。

这件事在法律上的定性,很难套进某一个罪名,但它指向一个比刑事更普遍的问题:财政资金的绩效责任。

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写得很清楚,制定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健身器材,从预算编制、采购到验收,每一步都应当对“钱花得值不值”负责。一台漫步机装在人迹罕至的林地,它的使用价值趋近于零,但采购成本、安装成本、后续维护成本,一分不少地从公共财政里出去了。

2021年三部门意见要求各地“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这里的“违法违规”,不一定是贪污受贿,也可以是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一个没有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选址,一个在广场审批未通过后仍然推进的安装,本质上是用“完成任务”替代了“服务群众”。

“荒郊野地里的健身器材”不是孤例。 它和那些建在远郊的“孤岛体育馆”、盖在荒地上的“形象工程广场”,共享同一套逻辑:先有器材,再找地方;先完成指标,再考虑人在哪。 器材是看得见的,拍照能交差,汇报能写“新增健身点位若干”。至于有没有人去用,那是“群众自己的选择”。

杨河村的情况更赤裸一些。前村支书说得很坦白:村里都是留守老人,孩子们放假才回来,平时没人去玩。装的人知道没人用,但器材还是装上了。 这不是“选址失误”,这是明知使用率接近于零,仍然走完了采购和安装的流程。

说句实在话。

拆几台器材、重新选个址,几天就能完成。但那个“广场没批下来、器材先装上去”的过程,暴露的东西比几台生锈的漫步机更沉。

健身器材是给人装的。它的选址逻辑,起点应该是“人在哪里、人需要什么”,而不是“这块地空着、这笔钱得花出去”。当采购和安装的链条与真实需求脱钩,再标准的器材也只是一堆立在荒草里的铁。

问责不该止于“拆除迁移”。 当初的选址是谁定的、调研论证有没有做过、广场审批未通过之后有没有人提出过“那器材是不是先别装”,这些问题比“下一步迁到哪里”更难回答,但更值得回答。

你身边有没有那种“装在那里但从来没人用”的公共设施?你觉得,荒郊野地装健身器材,该问责的是拍板选址的人,还是整个“先把钱花出去再说”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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