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受朋友邀约到餐馆聚餐,期间4个人喝了2瓶白酒,男子喝得酩酊大醉后起身离开,几个朋友没有互送,也没阻止,没想到,男子下楼时意外摔落,头部受到重创,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顾某家属将餐馆、饭局组织者以及一同喝酒的两名同桌人全部告上法庭,提出总共33万余元的赔偿诉求。法院经过审理宣判,餐馆赔偿3万元,饭局组织者陈某赔偿2万元,同桌的李某、张某各自赔偿1万元,这份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
那天晚上,陈某在餐馆组织朋友聚餐,到场的顾某、李某、张某几个人坐在一起吃饭喝酒。
饭桌上大家兴致不错,几个人前后一共喝掉接近2瓶白酒。
等到饭局散场的时候,顾某已经明显喝醉,意识和行动能力都大打折扣。
可在场其他人没有上前护送,也没有联系顾某家人过来接他,任由顾某一个人自行离开。
顾某起身往楼下走,因为醉酒之后身体不受控制,直接从楼梯摔了下去,重重摔到地上。
旁人发现之后赶紧拨打急救电话送去医院,可惜最后还是没能救回来。
事情发生之后,顾某家人心里很难接受。好好一个人出门赴宴,最后却出了意外。
家属仔细梳理整件事,觉得这场饭局里好几方都存在疏忽,不能只由家属承担悲剧带来的损失,于是一纸诉状提交法院,把餐馆、饭局组织者、两名同桌喝酒的人一同起诉,希望几方共同承担一共33万多的各项损失。
法庭开庭审理的时候,承办法官一点点梳理清楚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顾某本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日里清楚自己酒量大小,也明白喝多之后身体会不受控制。
这一次聚餐,是他自己没有把控好酒量,过量饮酒之后忽视自身安全,这也是酿成这场悲剧最根本的原因,所以顾某本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宴席的餐馆,作为对外营业的场所,接待客人聚餐喝酒,理应预料到会有顾客饮酒之后神志不清、行动不稳。
对于店内楼梯这类容易出事的区域,餐馆理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张贴提醒标识,必要的时候安排工作人员留意、引导醉酒顾客。
但是这家餐馆的楼梯区域,既没有放置警示标牌,也没有工作人员上前照看引导,没有尽到经营场所该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饭局是陈某发起组织的,白酒也是陈某提供。他和顾某本来就互相认识,亲眼看见顾某大量饮酒,明明清楚对方已经喝醉,却没有做出妥善安排,放任醉酒的顾某独自出门,没有尽到饭局组织者对应的照看提醒义务,同样需要赔钱。
而李某、张某全程和顾某同桌喝酒,清楚几个人已经喝下大量白酒,明明知道顾某状态不对劲,却没有上前劝阻或者护送,放任顾某单独离开,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很多人看完判决结果,第一反应会觉得有点意外。不少人平时聚餐都觉得,喝酒是个人自愿行为,出事理应自己负责。
可这个案例告诉大家,一起聚餐喝酒并不是喝完就一拍两散这么简单。聚餐组织者、同桌一起喝酒的伙伴,身上附带一份有限的照看义务。
看见身边人喝到神志模糊,不能直接放对方单独离开,该提醒就要提醒,情况严重的时候最好护送回家,或者第一时间联系家属。
餐馆开店营业,同样不能忽略安全保障。凡是店里容易滑倒、跌落的位置,提前做好提示、防护,留意醉酒客人的状态,本身就是经营过程里面不能省略的一环。
当然这份责任也不是没有边界,不管是同桌的朋友还是开店商家,只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做好该做的事情,不需要承担无限度的责任。
喝酒聚餐本身是熟人之间联络感情的一件事,大家坐在一起吃饭,开开心心最重要。
酒桌上量力而行,不强行劝酒,留意身边人的身体状态,多上一份心,很多意外其实都可以提前避开。
喝酒之前心里要有数,不要一时兴起毫无节制,保护好自己,也是不给身边亲友增添麻烦。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放到这个案子里,这家餐馆属于经营性就餐场所,明知道顾客聚餐喝酒之后容易走路不稳,却没有在楼梯位置贴提醒标识,也没有工作人员留意醉酒客人,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所以法院判餐馆赔3万元。
另外饭局组织者、同桌喝酒两人赔钱,依据的是过错责任逻辑,而顾某本人作为成年人,没有控制酒量,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各方按过错大小分别赔钱,这样的判决也符合法律里责任划分的思路。
来源:新街派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