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入千亿的央企,拖欠118名农民工320万工资逾期不改;再查,半年前就因同一个项目欠薪被通报过!
湖北省人社厅2026年三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通报,第四个案件,涉事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襄阳耕读小镇。拖欠118名农民工工资320.15万元。
2026年3月25日,襄阳市人社局接到投诉。5月13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中建七局逾期未改正。8月6日,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接到投诉到作出处理决定,四个多月,钱始终没有到账。
更值得停下来看的是另一个时间点。就在2026年1月8日,同一个耕读小镇项目,已经因为拖欠18名农民工39.85万元被襄阳市人社局通报过。1月23日下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未改;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半年,同一个项目,两次欠薪,两次逾期不改。 第一次18人,第二次118人。人数扩大了六倍多,金额从39.85万涨到320.15万。
中建七局缺这320万吗?
公开数据显示,中建七局注册资本90亿元,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年经营规模超千亿元。2026年10月,该公司新增12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5439.3万元。320万,连它一个月被执行人标的的零头都不到。
一个常见的解释是:甲方没给钱。 耕读小镇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湖北襄阳龙梓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其母公司是鄂旅投(湖北文旅集团),省属国企。工程链条是:国企甲方欠央企总包,央企总包欠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欠包工头,包工头欠农民工。
这个链条在商业逻辑上可能存在,但在法律上,它从2020年5月1日起就被切断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写得非常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不能以“甲方没拨工程款”“分包欠的”为由推脱。条例还配套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立法者设计这套制度,恰恰是因为“甲方没给钱”是欠薪最古老、也最顺手的借口。法律的态度是:你跟甲方的账,你跟分包的事,另案去算;农民工的工资,你先付。
中建七局作为总包,在这条法律面前,没有“甲方没给钱”这个选项。
那逾期不改的后果是什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设定的路径是: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失信联合惩戒。中建七局已经走完了前两步。第三步,根据公开报道,该公司已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在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会受到限制,最长期限可达三年。
但这里有一个需要冷静看待的落差。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的力度,对一家年营收千亿的央企来说,是否足以形成真正的约束? 320万的欠薪,对应的罚款金额在现行条例的框架内是有限的;失信名单的招投标限制,在地方执行中能否真正拦住一家央企的投标资格,取决于每一个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如果“失信”只是公示栏里的一行字,而项目照接、贷款照拿,那么这套惩戒机制的威慑力,就停留在纸面上。
还有一个法律升级的临界点,目前没有人回答。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核心要件之一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中建七局已经收到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未改;收到了行政处理决定书,仍未支付。从行政程序上看,前置条件已经具备。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取决于人社部门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以及案件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320万,远超各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门槛。从“欠薪”到“涉嫌犯罪”之间,那道门是开着的,推不推开,是下一个需要被公开回答的问题。
说句实在话。
一个普通人欠了320万,早就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日子过不下去。一家央企欠了320万,工资照发,楼照盖,标照投。不是法律没有给工具,是工具落到央企身上的时候,往往比落到普通人身上轻得多。
中建七局半年内两次在同一项目上“逾期不改”,第二次的欠薪人数是第一次的六倍多。这个递进关系说明:第一次的“逾期不改”没有被真正追究,所以第二次的“逾期不改”变得顺理成章。 如果第一次通报之后就有实质性的信用惩戒或刑事移送跟进,118名农民工的血汗钱,可能不会拖到今天。
你觉得,央企拖欠农民工工资,除了罚款和通报,该不该直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甚至移送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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