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在家中偷装监控,拍下丈夫带多名女子回家发生关系的证据,3个月内累计次数有80多次。后女子起诉离婚,并提交了监控证据,要求多分财产。可法院却认为取证手段违法,不认可监控内容,判决同意女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更憋屈的是,女子指控丈夫嫖娼,但警方正在研判是否已超过追诉时限,这意味着很可能无法对丈夫进行行政处罚。
“我背疼,叫她们来按个摩,不行吗?”
法庭上,刘海说这话的时候语气很平。对面,他结婚二十多年的妻子陈婷,手里攥着一沓监控——三个月,八十多次陌生女性上门。她本以为这些东西摆出来,事情就清楚了。
法官问了另一个问题:这些画面,怎么来的?
陈婷答得也干脆:摄像头是她自己装的,在卧室里,丈夫不知情。就这一句,把后面的走向全改了。
她和刘海2003年在厦门结婚,后来全家办了澳洲移民。陈婷留在国外管两个孩子,刘海拿着永居权留在国内经营公司。十几年就这么隔着半个地球过。2024年12月,刘海突然发微信说要离婚。陈婷绷不住了,丈夫在国内到底过的什么日子,她其实一直不太清楚。所以回国后她趁刘海不在,在卧室里装了个摄像头。
从2024年12月20日到2025年3月23日,三个月的时间,刘海在家六十来天,监控里陆陆续续出现陌生女性,累计八十多次。陈婷把视频存好,2025年8月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并把这些视频作为丈夫过错的证据交了上去。
法庭上,刘海全盘否认。他说那些女性是上门按摩的,他背疼,找人理疗,没发生不正当关系。同时他质疑监控来源:妻子偷偷装的,窃听窃录,不合法。更关键的一步是,刘海先报了警,说陈婷安装偷拍设备,警方随后把监控的原始设备和素材扣走了。等法院想核对原始载体的时候,已经拿不到了。
法院最终的认定,卡在“怎么拍的”这件事上。判决书写得很明确:两人虽然是夫妻,但刘海同样有隐私权,这个权利不因为结了婚就没了。所以监控内容不予采用。2026年7月9日,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分割判决。
很多人想不通:视频明明是真的,为什么法院不认?
道理其实不复杂。法律有规定,如果用严重侵害别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办法去取证,这种证据就不能拿来认定事实。关键词是“严重”——偷拍证据不是一律作废,得看你在哪儿拍、怎么拍、拍了多久、造成什么后果。
举个例子,有人曾在客厅偷拍配偶出轨,法院采信了。这次摄像头装在卧室,私密程度完全不是一回事,法院的认定自然就变了。说白了,不是“在自己家装监控”就一定合法,卧室这条线,比很多人以为的要硬得多。
至于她指控丈夫嫖娼这件事,其实是绕了个弯才被警方知道的。
2025年5月,刘海先因为监控的事报了警,结果陈婷自己被警方立了案。到了2026年9月,警方在调查那起案子时联系陈婷,她才把视频交了出去。警方顺着视频去查嫖娼线索,还真抓到了几名相关人员。
可问题卡在时间上:治安违法的追诉时效只有六个月,而且是从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她拍到的画面集中在2024年底到2025年初,等警方真正着手核查时,六个月早就过去了。所以人是抓到了,但是否会进行行政处罚,警方目前还未决定。
陈婷不服,提了上诉。她觉得委屈:我在自己家里,拍自己丈夫带人回来,最后倒成了我的错?
这种委屈可以理解,但法律给出的回答,不是冲着她一个人来的。如果法院因为“结果看起来对”就默许秘密偷拍卧室,那等于告诉所有人,婚姻里的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进行无死角的私密监控。今天是一个受了委屈的妻子,明天就可能是任何一种关系里的另一方。
对真正处在类似处境里的人,要注意:取证方式本身,就是维权的一部分。怀疑对方有过错,公开场合的记录、对方自己承认的聊天、证人证言、合法拿到的书面材料,都比在卧室装一个摄像头更稳当。拿不准的时候,先问律师一句“怎么拿”,比事后在法庭上争论“拍到的是不是真的”,有用得多。
信源:
华商报·大风新闻 2026-10-16 ——妻子起诉离婚称丈夫出轨,当庭拿出陌生女子80多次上门监控,法院:私自隐匿安装摄像头,具有严重的不法、背俗性,对该证据不予采用
文|云归
编辑|南风意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