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买4瓶农药,投进隔壁90亩虾田!虾农28万收成一夜翻白,他判了二年二个月
湖北松滋,霍某和李某、王某三户虾农的田挨在一起。霍某养鸡跟李某有过节,又拖欠王某工钱,王某搬走他虾田里的水泵抵账。2025年11月,霍某把虾田转手,离开了松滋。
所有人都以为这件事翻篇了。
2026年5月1日,霍某从天门市一家农资店买了四瓶甲氰菊酯。这是一种神经性农药,包装上通常印着一行警告:对鱼虾蟹等水生生物剧毒。当天下午四点,他开车回到松滋,把四瓶农药分别丢进李某、王某的四块虾田,然后离开。
第二天,虾农发现满塘龙虾翻了白。90亩虾田,即将上市的收成,一夜之间没了。直接经济损失28万多元。
霍某很快落网,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松滋市法院一审判决: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全额赔偿28万余元。
为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是本案第一个需要说清楚的法律分界。向水里投毒,听起来很“危险物质”。但投放危险物质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它的成立,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
霍某把农药精准投进四块特定的虾田,目标是李某和王某的养殖生产。没有投进公共水源,没有证据显示毒死的虾会流入市场造成二次中毒。法院认定的危害范围,锁定在“这两户虾农的生产经营”上。手段是投毒,但危害的重心在生产经营,不在公共安全。 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在法律逻辑上是成立的。
28万,在破坏生产经营罪里是什么量级?
刑法第276条分两档: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数额门槛通常是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
28万,是门槛的五倍多。从数额上看,霍某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
但法院最终判了二年二个月,低于三年。这个落差的来源,是《刑法》第276条本身就没有把“情节严重”写死为“必须三年以上”——法条原文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是一个量刑区间,不是一个无路可退的起点。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据此在法定刑幅度以下裁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个案中的兑现。他把28万全额赔了,但这笔赔偿是民事责任的履行,不是买刑期。认罪认罚和全额赔偿叠在一起,才把刑期从“三年以上”的区间拉到了二年二个月。
说句实在话。
四瓶农药,几十块钱。90亩虾田里即将上市的龙虾,28万。
霍某跨市买药、当天往返、精准投放,每一步都是清醒的。他清楚甲氰菊酯对虾蟹意味着什么,也清楚那四块田里养的是两户人家一整年的生计。虾农天亮走到田边,看到的是水面上一层白花花的死虾,不是一个“矛盾”,是一年的投入、贷款、人工,全部归零。
邻里纠纷,田挨着田,矛盾再大,也有村委会、有法院、有太多不需要毁掉别人饭碗的解决办法。他选了最绝的那条路。
二年二个月,加上28万的债,是他为四瓶农药付出的对价。但那两户虾农从空塘里重新站起来,要花的工夫,判决书上写不进去。
你觉得,28万损失、认罪认罚加全额赔偿,判二年二个月,是轻了还是合理?如果邻里矛盾走到了“往对方田里投东西”这一步,你觉得最该被追问的是哪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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