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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你乱花钱”为由,居委会借走80多户拆迁款盖楼。12年后楼卖光了,你的钱还在

以“防你乱花钱”为由,居委会借走80多户拆迁款盖楼。12年后楼卖光了,你的钱还在“等审计”……

山西太原,晋源区金胜镇北阜社区。

2014年12月8日,郭先生在一份《拆迁补偿款使用协议》上签了字。他把刚拿到手的290万元拆迁补偿款,交给了北阜社区居民委员会。

协议上写得非常“贴心”。借用这笔钱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居民取得最大限度收益、防止盲目消费和投资”。借款期限20个月,到2016年8月31日为止。使用期间,每月按1.5% 支付收益,到期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本金。

头20个月,收益按月到账。一切看上去都很稳妥。

2016年8月31日到了。本金没有回来。

居委会没有重新签书面协议,而是通过开会口头通知:月收益比例从1.5%降到1%。郭先生开始一趟趟讨要。对方陆续给过一些钱,但本金始终没有结清。

2025年12月30日,一张盖着北阜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个人往来核对签字表》交到郭先生手里。表格上写着: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300.1535万元,合计450.1535万元。

从290万本金,到还剩150万没还,中间少掉的140万去了哪里,协议没有写,核对表也没有解释。

而当年用居民的钱建起来的两栋公寓楼,早已建成售罄,销售金额达到数亿元。

2026年10月19日,记者核实此事。居委会工作人员承认:欠郭先生的钱属实,涉及80多户居民也属实。公寓楼正在审计,审计结束后交易还款。

至于审计从哪一天开始、还需要多久、售房款眼下在哪个账户,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时间表。

1、“防止盲目消费”这个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这件事最刺眼的地方,不是“借钱不还”。是借钱的理由。

居委会对80多户居民说的是:怕你们拿到拆迁款乱花,我帮你们管着,给你们利息,比你们自己拿着强。

这个理由,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

拆迁补偿款是居民的个人财产。居民怎么花、要不要投资、会不会“盲目消费”,是居民自己的权利。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居民的财产监护人,没有权力替居民判断“你该不该花这笔钱”。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居民拿到补偿款,想存银行、想买理财、想花掉,都是他自己的事。居委会用“防止盲目消费”作为借款的理由,本质上是在以“为你好”的名义,介入居民的私人财产处分。

如果居委会真的担心居民投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提供理财风险提示、组织金融知识讲座。它可以建议,但不能代替居民做决定,更不能把居民的补偿款“借”走。

2、这不是“借款纠纷”,这是“居民的钱被拿去做了买卖”。

居委会借钱去干什么了?用居民的钱,建了两栋公寓楼。

这笔交易的法律结构是:居民把钱借给居委会,居委会拿这笔钱去投资建设公寓楼,公寓楼销售后的回款,用于偿还居民。

居民以为自己在“吃利息”,实际上,他们被动地参与了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他们承担的是这个项目的风险:楼能不能建成、能不能卖掉、卖掉的回款会不会被挪用。

这些风险,居民在签协议的时候,没有被告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这条规定的前提是,借款用途应当是合法且明确的。如果居委会在借款时隐瞒了“这笔钱将用于建设公寓楼并对外销售”这个真实用途,而是用“防止盲目消费、帮你理财”来包装,这就涉及对借款用途的虚假陈述。

居民有权知道自己的钱被拿去做了什么。如果他们知道这笔钱是拿去建楼卖楼的,他们还会不会借?答案大概率是否定的。

3、“审计”不是延期还款的法定理由。

居委会给出的还款条件是:等审计结束。

这句话在法律上有一个需要被追问的问题:审计和还款,是什么关系?

审计是对公寓楼项目财务状况的核查。它的目的是确认项目的成本、收入和利润。但居民和居委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6年8月31日。期限届至,债务人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审计没有完成,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以审计完成为前提”,否则,审计是居委会内部的管理程序,不能用来对抗居民的还款请求权。

更何况,公寓楼已经售罄。销售款已经回笼。居委会完全有能力用售房款来偿还居民的借款。它选择不还,不是因为“没钱”,是因为它把售房款用在了别的地方,或者把“审计”当成了一个可以无限期拖延的借口。

说句实在话:

居民的钱,被“防止盲目消费”的理由借走,被拿去建了楼,楼卖了数亿元,还款却要“等审计”。这个链条里,每一个环节都有人在替居民做决定,唯独还钱这件事,没有人替居民给一个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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