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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坠江身亡,她被网暴成“谋杀亲女的荡妇”,服药自杀未遂!骂她的人判了一年半……

女儿坠江身亡,她被网暴成“谋杀亲女的荡妇”,服药自杀未遂!骂她的人判了一年半……

2024年3月,陕西紫阳县13岁女孩韩某某失踪。十天后,遗体在汉江被打捞上来。母亲李女士在网上发寻人启事,等来的是女儿的死讯,和一场铺天盖地的网暴。

一个跟她们母女素不相识的男人李某某,在网上看到这件事后,凭空推断“是这对夫妇杀了自己的女儿”。接下来的三个多月里,他发布了100余条视频,用“千古荡妇、淫夫”这样的词辱骂李女士夫妇,捏造“谋杀女儿”的虚假事实,还把女儿的照片附在辱骂视频里。

侮辱视频浏览量达到9.3万次,诽谤视频2.3万次。

2024年7月1日,李女士服下安眠药。洗胃,抢救,活了下来。

2026年,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李某某犯侮辱罪,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512.75元。

为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两罪并罚,不是只定一个?

这是本案第一个值得拆开的法律点。侮辱和诽谤,在公众认知里常常被混为一谈,但刑法第246条把它们分得很清楚:诽谤的核心是“捏造事实” ,李某某编造“夫妇谋杀女儿”,属于无中生有;侮辱的核心是“贬损人格” ,“千古荡妇、淫夫”这类词,不依赖事实真假,本身就是对人格的公开践踏。

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踩中两条线:既编了假话,又用了最脏的词。法院分别定罪、数罪并罚,逻辑是:你做的不是一件事,是两件事。捏造事实侵害的是名誉的“真”,辱骂践踏的是人格的“尊”,法律保护的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一年半,是轻是重?

侮辱罪的基础刑是三年以下,诽谤罪也是三年以下。李某某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多次道歉,法院依法从宽,最终落在一年半。

但判决书里有一句话,把“从宽”的边界划得很清楚:“因李某乙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甲服药自杀” 。在侮辱罪的司法认定中,“造成被害人自杀”本身就是“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之一。李某某的辱骂,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誉损害,它把一个刚刚失去女儿的母亲,推到了洗胃台上。认罪认罚可以换来从宽,但换不来“没有发生过”。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意义:它是自诉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罪原则上“告诉才处理”,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李女士走的就是这条路——自己收集证据、自己起诉、自己站在法庭上。在网暴案件中,自诉的门槛极高:你要固定上百条视频的浏览数据,要证明那些账号背后是谁,要承受诉讼过程中二次曝光带来的压力。最高检的文章明确指出,被害人诉讼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协助取证、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等制度来解决,而不是把所有负担都压在被害人一个人身上。

李女士赢了。但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要靠自己把100多条辱骂视频一条条截图、公证、起诉,才能让骂她的人坐一年半的牢。这条路走得通,但它不该是唯一的路。

说句实在话。

女儿没了,她上网找线索,等来的是“你就是凶手”。她服药自杀,被救回来,然后花了一年多时间,自己去把那个骂她的人送进法庭。

网络暴力最残忍的地方,不是骂声本身。是骂声专挑一个人最脆弱的时候落下来。 李女士在女儿失踪后发帖,是为了找孩子;孩子没了,那些帖子成了网暴者“推断”她谋杀的证据。她最需要被扶一把的时刻,被人从背后踹了一脚。

一年半,是法律给李某某的答案。但李女士从洗胃台上下来,到拿到这份判决,中间那段路,判决书里一个字都装不进去。

你觉得,网暴致人自杀未遂,判一年半,是轻了还是合理?如果自诉这条路对一个刚刚失去女儿的母亲来说都走得如此艰难,那些没有能力自诉的普通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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