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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小伙和女友分手时,给了对方1万的分手费,结果分手后,女方有些后悔于是提出

河北,一小伙和女友分手时,给了对方1万的分手费,结果分手后,女方有些后悔于是提出复合,小伙则表示给2.2万元才行,于是女方便真给了小伙2.2万元,结果后来两人又闹矛盾要分手,女方要求退还这笔钱无果后,将小伙诉至法院,小伙则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想要,是对方硬给的。

据悉,女子张某和男子刘某在24年5月确认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如胶似漆一般,然而,好景不长,当年11月的时候,两人因感情不和于是分了手,分手时,刘某给了张某1万的分手费。

也许是分手之后,张某并未找到合适的男友,或者是当时只是气愤,于是张某有些后悔了,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张某联系刘某希望复合,为此在12月的时候,还给了刘某2.2万元。

后来,两人又闹了矛盾要分手,张某要求刘某退还2.2万元,结果却被直接拒绝了,无奈,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希望对方退还这笔钱。张某给出的解释是这笔钱实际上是借款,所以刘某需要退还。

然而,刘某却表示,自己只是分三次收到了12600元,并不是2,2万元,而且还是对方硬给的,自己不收对方非要给,没办法才收下的,而自己 之所以转给对方1万元,是对方不断的骚扰自己,自己被迫给的分手费。

如果法院要判决退还给对方,也希望抵扣掉自己给对方的一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为保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的目的赠与对方的小额财产不能要求返还,但赠与对方金额较大的财物,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不予保护,当事人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赠与财产22000元,被告主张其中10000元系被告自己的财产,因被告曾赠与原告10000元钱款,被告主张抵销,法院予以支持。但另12000元,被告主张系见面条件及滞纳金违背公序良俗,无法律依据,被告应返还原告。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给原告1.2万元。

对此,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张某表示,自己还是大学生,也没有收入来源,全靠父母给的生活费。

而且,刘某多次在无安全措施下,未经张某甲同意与自己发生亲密关系,迫使自己服用紧急药物避孕,所以分手时的转账10000元,系补偿款。

但是刘某却表示,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没有理由强迫对方,如果是强迫,为何到现在都不去报警?自己也欠张某的,给她1万就是为了图个清净。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刘某原系恋爱关系,分手后,刘某明确提出“需要支付22000元才同意继续交往”,张某为此向刘某转账22000元。该款项的支付以“继续交往”为条件,而恋爱关系涉及人身自由、情感自主,并非可以金钱买卖的合同标的。

刘某以继续交往为条件索要大额款项,将感情关系商品化,违背了恋爱关系应有的真诚、自愿、尊重的道德准则,亦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该支付行为无效。

刘某主张其曾在分手时向张某支付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抵销。一审考虑到双方经济往来及公平原则,支持抵销10000元,剩余12000元由刘某返还,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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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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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