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夜里,宁夏石嘴山,司机掀开后备箱盖子,里头蜷着一个被捆住手脚的女人,状态一眼就能看出不对,他看了几秒,把盖子扣回去,回到驾驶座继续开,这是故意杀人还是非法拘禁,法官询问他为什么不救,他只回答当时头蒙了!
(主要信源:检察日报・正义网(——车费纠纷引发命案!男子将女子捆绑放进后备箱,7 小时多次查看却未施救致其失温死亡)
马某跑网约车,马某芳坐他的车,两人因为结算车费吵起来,具体差多少钱,公开报道里没写,往大了猜也就是几十块的事。
吵着吵着马某动了手,把人打了,又拿东西捆住,捆完他没放人下车,也没报警,而是打开后备箱把人塞进去。
12月的宁夏,夜里冷得伸不出手,后备箱空间窄、密封好,一个手脚被绑的人躺在里头,连翻个身都做不到,马某开着车走了一整夜,跨区域跑了7个多小时。
我觉得这案子里最让人脊背发凉的不是捆绑那一下,是那个反复查看的动作,他不是没管,他停车看了,不止一次。
每回掀开盖子,他都能看见里头的人状态在往下掉,他要是压根没看,还能辩一句不知道、没料到。
可他看了,看清楚了,然后重新合上,这个动作等于把一条命搁在眼皮底下,看着它一点点滑走,手都不伸。
法庭上公诉人问他,既然发现人不行了,为什么不松绑,为什么不把人挪到有暖气的座舱里。
他回答,脑袋发蒙,没多想。
这几个字搁在7个多小时、多次查看的背景下,怎么都撑不住,脑袋发蒙能蒙一整夜,这话说给谁听都难信。
人死了之后,马某干的事更让人心凉,他没报警,找了地方把尸体埋掉,埋完翻出马某芳的手机,把微信里的钱转走,手机也卖了。
一个活人在他车里从挣扎到不动,他处理完尸体想的是怎么把死人身上的财物榨干净,这个顺序本身就说明了很多东西,他脑子里那根弦从头到尾没往救人上拨过。
案子由石嘴山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提起公诉,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全程旁听,把这事当作出庭公诉评议在宁夏的首个案件,庭审焦点很集中,盗窃罪双方都没异议,争的是罪名和自首两条。
辩护人的主张是马某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按刑法,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最高判到无期徒刑,故意杀人最高可以到死刑,两个罪名差着一大截,辩方往轻里辩是本能。
公诉人当场把这层逻辑拆开,马某把人捆死后备箱,等于对这条命形成了排他性控制,他就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前面捆绑拘禁是先行行为,后面有能力救却不救,这个不作为才是真正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他清楚冬夜气温,清楚人越来越弱,还是选择把盖子合上,死亡结果并不违背他的本意。
我翻来覆去琢磨这个法律逻辑,觉得它其实说了一件很朴素的事,一个人把别人置于危险境地,他就欠了对方一条命,得还。
马某把人捆了塞后备箱,危险是他造的,救助义务就落在他头上,他每次打开盖子看,都是在确认这条命还在不在,然后选择继续让它受冻。
这个不作为跟拿刀捅人的区别只在形式上,本质上都是放任一条命消失。
自首那条马某也争了,他当庭说自己主动到案,辩护人主张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该认定自首从宽。
公诉人查证之后反驳,他到案后心存侥幸,面对多次问询否认罪行、隐瞒关键事实,直到侦查机关亮出已经掌握的关键证据才被动认罪,不是到案就供,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应认定自首。
检方还调了行车轨迹、手机导航记录、微信转账流水、沿途监控,用动态轨迹图把他跨区域长时间驾车的路线还原出来,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死因。
这些证据摆在一起,他那一夜走过的每一步都被画成了线。
我觉得这案子给普通人提了一个很实在的醒,车费纠纷,多小的事,吵一架、投诉平台、甚至报警让警察来调解,哪条路都比捆人塞后备箱强。
马某一开始可能只是想吓唬对方,或者气头上泄愤,可他把人塞进去之后,事情就不归他控制了。
温度、时间、密封空间,这些东西不认人,它们按物理规律办事,他每一次打开盖子,都有机会喊停,把人拖出来,送医院,然后去派出所承认自己捆了人。
非法拘禁罪跑不掉,但人活着,可他选了把盖子合上,一次又一次。
案件还在审理中,判决还没出来。
不管最后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还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马某那一夜反复掀开又扣上的后备箱盖子,已经把他这个人说得清清楚楚。
捆绑只是一时冲动,那7个小时里每一次合上盖子的手,才是真正要命的东西。
